五、进境物品是否征收进口税的标准: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收物品进口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规定免征数额、按货物办理的税额,海关总署有具体规定,行李、物品不同的渠道也有所不同。实践中存在执法标准的差异。
六、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义务人不是所有人,而是携带人员、收件人。
七、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可见,物品进口税的税额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归类,涉及到税率适用;二是完税价格的确认。
八、进出境物品的税目和税率。2016年4月8日前,进出境物品税目税率分为10%、20%、30%、50%四个档次;2016年4月8日起调整为15%、30%、60%三个档次;2018年11月1日起将调整为15%、25%、50%三个档次。
九、进出境物品归类问题,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十、进出境物品完税价格问题,海关总署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可见,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原则存在很大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是“海关公布的价格”。
解读四:海外代购者应如何缴税?
目前有三种主流的代购商户以及其在做代购过程中会产生的税项:
第一种为海外商户代购产品直邮至境内。代购商户的主体在海外,通常为留学生。当消费者下单后,海外代购在当地采购。产品寄回境内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将产品从海外邮寄给消费者;二是先把产品寄到境内仓库,然后转发给消费者。不管哪种方式,产品通过邮政渠道入境,若被查验,将会按照行邮税的方式征税。
第二种是代购商户到境外采购商品并带到境内,通过电商平台和社交渠道销售。代购商户的主体在境内,通常活跃在微信朋友圈。这类代购商户会采集用户的需求,并按照用户需求到境外采购相应的产品并带回来,再把产品发货给消费者。在带着采购产品入境时,若被查验,也会按照行邮税的方式征税。
第三种是代购商户直接从分销商采购商品。代购主体在境内,销售渠道涵盖社交平台和淘宝等电商平台,货源则是境内外的分销商。当产品在境外分销商采购,就需要把产品从海外先邮寄到境内然后再销售,这里采取行邮税的方式征税。当产品在境内分销商采购时,代购商户并不需直接承担进口税项。当然,从境内分销商采购商品时,其产品真伪性查核就更为困难。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表示,电商法首先规定了,这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按照法律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从这个角度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零申报”的现象。同时,代购行业在税务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代购利用了行邮税查验率的漏洞,将个人自用商品先进口到境内,再销售给消费者。但是其实在我国,就像是“个体户”一样,这类经营者纳税数额的确定以及执行其实是比较难。若采取抽查的方式,有可行度,也有警示作用,但是从促进行业环境来说还有一段距离。另外,要求提供发票也可以是对经营者“偷税漏税”现象的措施。
技术层面来说,区块链发票、大数据应用,平台经营者与纳税部门、工商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也可以完善税务信息的整合、提交。董毅智律师补充到。
解读五:电子商务法将对“海外代购”产生怎么的冲击?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认为,虽然《电商法》出台之后对代购业务的冲击显而易见,但是“铤而走险”的其实还是大多数,或者是想坚持职业到实施之前。但其实更希望消费者和代购从业者、电商经营者把《电商法》看作是一个信号,不仅仅是警告之后行为将严惩,而是对于代购行为本质是走私的认识将渗透到司法层面,这个信号下就意味着代购行为并不是从明年开始才应该收手,而是将对过去的走私行为进行累计计算。《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这种情况下,代购行业、电商行业将面临一轮重新洗牌,由合规经营者作出替代,许多存在交易惯性的消费者、经营者或将因难以承受、难以适应而退出或作出其他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