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环境质量状况:城区功能区半年度和年度空气质量状况、空气质量月报;国控、省控范围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每季度监测结果,城区(洗洒水库)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季度报告;城区功能区半年度和年度声环境质量状况、交通噪声监测状况;
4.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需要提示市民防护或规避的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处置根据处理结果经领导批示后按要求公布;
5.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结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6. 危险废物的核实、暂存(转移属于州级审批、处置属于省级审批)等信息;
7.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9. 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对排污者的征收数额;
10. 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1. 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2. 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限期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
13.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二)各科室、站队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应公示内容报办公室,过时未报视为无公示内容,因此造成的工作失误由相关科室负责。
(三)政务公开内容进入阳光弥勒网站、弥勒市人民政府网站,实行网上公开。
(四)局党组及纪检监察员对公示内容进行监督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
十四、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制度
(一)法规科牵头成立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并
制定审查工作规则,明确案件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工作规则开展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同时做好审查记录,永久存档;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二)环评科牵头成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并制定审查工作规则,明确项目审查受理、审查、批准、办理期限等相关程序及要求,按照工作规则开展审查,同时做好审查记录,永久存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十五、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倒垃圾,不随地吐痰,不随处乱扔烟头、纸屑等杂物,不乱停放车辆。
(二)卫生责任分工。各科室的办公室卫生保洁由本室人员负责;走廊、楼道、厕所等公共部位的卫生,由本单位保洁员负责。
(三)办公场所卫生坚持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室内物品摆放有序、桌椅整齐;办公场所内做到“六无”:无灰尘、无纸屑、无痰迹、无果核、无烟头、无食品袋等杂物。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除“四害”工作及其他防御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健康保健教育活动,加强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干部职工卫生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提高健康水平。
十六、廉洁自律
(一)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思想,严格执行上级各项廉政规定,自觉做到:严守法纪,不贪赃枉法;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
(二)严格遵守各项政策和法规,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文明管理、优质服务,严禁以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做到“八个不准”:
1. 不准向管理或服务对象索要财物;
2. 不准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馈赠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3. 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4. 不准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宴请;
5. 不准向管理或服务对象通风报信;
6. 不准向管理对象报销用于个人消费的发票;
7. 不准向管理对象提出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不正当要求;
8. 不准对举报单位和个人故意刁难,甚至打击报复。
(三)本局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四)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指定环评机构,推销环保产品,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五)环境执法和行政处罚必须坚持文明执法、秉公办事。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严禁徇私枉法,办人情案或滥用职权,确保办案公正。
(六)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七)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程序。
(八)环境监测现场样品采集和实验室分析,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多取或毁坏样品,不得擅自更改监测数据。
(九)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监察、审批、监测等业务工作,应遵循回避原则。
(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杜绝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