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去美国、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法国、瑞士、意大
利、泰国、新加坡以及苏联、朝鲜、蒙古、古巴、东欧各国的团组和人员
,由市外事办公室(因今年十月一日起承办护照、签证)在出国团组申办
护照签证的同时,通知我驻上述国使馆并抄告外交部和省外事办公室,所
需费用由组团单位负责。通知内容为:派出单位、团组名称、人数、出国
任务、派出时间、在国外期限、接待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或临时决定派出
的团组,应在对外正式确认之前通知我有关驻外使馆并抄告外交部和省外
事办公室。发出通知二十天后,仍未收到我驻外使馆答复,市外办才发出
国护照给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方可成行。如发现未经通知而自行去上述国
家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市外事办公室向我驻外使(领)馆办理有关通知出国团组事宜时,要
根据内容确定联系方式(明电、电传或密电),切实注意保密规定。
(六)在审批向未建交国家(新加坡除外)派出团组和人员时,必须
报外交部审批。派往阿曼的团组和人员,需事先征得我驻阿曼使馆同意,
然后有关团、组和人员方可成行。
五、必须遵守的纪律
(一)不得授意外国机构、外国人、外商指名邀请出访。不要有请必
去。必须按出访任务由组织选派出访人员,个人不得争相出访。
(二)申请出访,必须如实申报出访任务,出访人员的单位、年龄、
职务、职称和出访时间、地点,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办理出访手续,
才能与邀方联系出访事宜。未批准前,不得告知出访人,不得由出访人或
非经办人到审批机关催办审批事宜。
(三)出访前,必须在国内办妥出访国家和地区的签证手续,不准到
了国外才办理到他国的签证。
(四)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出访,不得随意延长在外逗留时间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凡未经国内主管部门
批准而在国外擅自办理第三国签证、延长停留期限或绕道旅行的,除给予
严肃批评外,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纪律处分,多开支的不予报销。
(五)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出国批件、以及国家规
定禁止携带的物品出国,不得在国外的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和内部问题
。如需携带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有关规定的合同出境,经批准,应另行印制
信笺和改盖“批准合同专用章”。
(六)要掌握国家的国别政策,不得与规定不准接触的国家的有关人
员接触。
(七)不准向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讨钱索
物,不准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八)注意保管好护照,严防丢失。
(九)每个团组出访前要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各团、组到达目的地后
,要首先向我驻外使(领)馆或派出机构报到,并接受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考察回来后,各团、组应在十五天内进行总结、鉴定,并写出书面总结
报告,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并抄报市府办公厅、市外经贸委。
六、其他事项
(一)持三个月内二次、半年内和一年内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人员,每
次返回广州,须将护照交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每次出访需经本主
管领导同意后,才能领出护照成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2号、省府粤府[1988]
159号文件精神,我市准备(方案另定)选择一些大中型外资企业和外
向型企业,试行由企业自行审批出访人员。即:由试点企业选定几个商务
人员(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应在中方人员选派),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
,本年内这些商务人员再次出访已建交国家或港、澳地区的,由企业自行
审批,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申请出国赴港澳签证注意事项
1、凭审批机关的出访任务批准件、政审批件(按干部分管权限出具
批件)、邀请信和光纸大一寸相片,到省外事办(今年十月一日起到市外
事办)办理护照签证的有关手续。
2、关于邀请信。去外国的,邀请信一般要提供英文的(附中文译件
),且必须由出访国本土的邀请单位发出,通过第三国发出的无效。邀请
信上必须写明邀请人姓名、单位及其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被邀请人姓名
、访问目的、停留时间以及出访的大概日期、费用由谁负责等内容。
3、填表要求。各类表格上所填写的邀请信人名、单位、地址、电话
号码、访问目的等内容一定要与邀请信上的一致。
填在表格上的其他内容(如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等)也应一致
。属于再次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出生年月日必须与以前提供的相一致
,如不一致,外国签证机关将退回申请。
4、办理护照签证手续时,必须留够颁发护照和申请外国签证所必需
的时间,不能过多要求办理急件或给予特殊照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
办[1988]26号文件中,已附有申请外国签证要求一览表,可供参
考。
(四)外派人员的经费和用汇,可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
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穗府办[
1987]11号文)。
(五)外派人员在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可按财政部、外交部
(87)财外字第600号文件规定的预算标准执行。
1、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在保证需要的前提下,尽
量做到少花钱,并把事情办好,为国家节约外汇开支。出国代表团、组要
在预算标准内掌握开支,不得按预算标准包干(包括按天或按餐数包干)
发给个人或者全额报销。
2、凡在我驻外机构住宿者,按其有关收费标准开支,据实报销;飞
机上提供膳食或者房费中包函餐费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费。
3、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杂费系指市内交通费、必要的小费和公用
的邮电费等项开支。个人洗衣、理发、抽烟及个人其他费用均不得在公杂
费中开支。住宿费回扣、公款存款利息收入,应全部上交国家,不得挪作
他用或私分。
4、出国前,各单位应向出国人员讲明有关规章制度。出国人员回国
报销费用时,必须编制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
具体表格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凭单据报销;对不能取得单据的
,须凭支出证明单(超级市场取得的单据亦应填写支出证明单)报销。各
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用途及金额,并应由经办人和证
明人签字,对支出数额大的还应由团、组有关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