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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0-26
摘要:9、王英生故意杀人案:王英生系某单位退休职工,2012年10月因患脑血栓病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在接受治疗后自感病痛没有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系主治医生针灸所致,遂产生报复之念。2012年11月29日

    9、王英生故意杀人案:王英生系某单位退休职工,2012年10月因患脑血栓病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医,在接受治疗后自感病痛没有缓解,反而有所加重,认为系主治医生针灸所致,遂产生报复之念。2012年11月29日,王英生携带斧子到医院,将主治医生砍死。天津一中院、天津高院经依法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对王英生执行死刑。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暴力伤医犯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医犯罪案件,以司法手段切实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10、“秦火火”案:“秦火火”真名秦志晖。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秦志晖利用社会热点事件进行炒作,通过微博捏造并散布大量虚假信息,包括捏造2011年“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原铁道部向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捏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造谣地方公务员被强令给红十字会捐款并恶意攻击中国慈善制度等等。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秦志晖当庭表示不上诉。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

    11、“边民”案:“边民”真名董如彬。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董如彬以营利为目的,接受黎某某等人委托,邀约并组织被告人侯鹏等人,虚构事实、编造帖文,通过互联网传播并进行恶意炒作,收受委托人34.5万元。特别是在中国船员湄公河遇害案件处理过程中,董如彬为提高个人影响力,利用网络编造、散布大量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围观,扰乱公共秩序。2014年7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董如彬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董如彬提出上诉。2014年12月4日,昆明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此案系2014年福建高院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审理的一起重大刑事疑难复杂案件。念斌系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居民。2006年7月,该村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2007年2月,福州市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中院提起公诉。2008年2月,福州中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念斌提出上诉。此后,该案经过福建高院、福州中院多次开庭审判。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死刑。2013年7月、2014年6月福建高院先后两次再度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认为虽然念斌对投毒过程作过多次供述,但是许多证据与其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而且这些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检察机关指控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不能成立,遂依法宣告念斌无罪。2015年2月15日,福州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依法赔偿念斌113万余元。

    13、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此案系2014年内蒙古高院再审纠正的一起重大刑事错案。呼格吉勒图原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职工。1996年4月9日晚,一名杨姓女子被扼颈窒息死于公共厕所女厕内。案发当晚,呼格吉勒图与其同事闫某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某又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被害人后,二人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公安机关认定呼格吉勒图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呼和浩特中院一审、内蒙古高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之后,呼格吉勒图父亲李某某、母亲尚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有关媒体也对此案给予高度关注。由于此案时过境迁、案情复杂,再审工作难度很大,内蒙古高院在调阅大量案卷材料并认真听取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的基础上,于2014年12月15日再审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人民币205万余元。同时,内蒙古高院成立调查组,对法院系统相关责任人员开展调查,并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14、“圆桌审判”:指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以圆桌代替普通法庭的审判台,审判人员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围坐圆桌进行审判活动的创新模式。圆桌审判有助于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慌、抵触心理,有利于审判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从而达到改造未成年被告人,促使其回归社会、改过自新的目的。

    15、首例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案件: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在监护人存在7类监护侵害行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2月4日,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人资格案件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受害女童父母离异,其随父亲生活,长期遭受父亲虐待和性侵、猥亵;其母在离异后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在得知女儿遭遇生父性侵后也置若罔闻,不愿接回孩子。法院经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撤销受害女童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女童监护人。依据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规定,此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该判决立即生效。此案的审理,对促进完善监护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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