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指挥机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总林长)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林长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协调解决应急防治中的经费保障、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
2.5 专家组
省指挥部成立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为基础、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专家构成的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负责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进行评估和分析,提供应急防治方案技术支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指导灾情处置等工作。
2.6 社会化防治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组织、市场机制运用等途径,扶持和发展多形式、多层次、跨行业的社会化防治组织。鼓励林区农民建立防治互助联合体,支持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区域化防治,引导实施无公害防治。
加强社会化防治组织及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完善防治作业设计、防治质量与成效的评定方法与标准。支持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作用。
3 预防控制
3.1 重点预防区
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特点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全省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重点预防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预防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预防灾情发生。重点预防区以外区域为一般预防区,一般预防区要加强日常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及时开展防治。
3.2 监测网格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全省监测预警体系,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监测作用。划定监测责任区,落实监测人员,明确监测对象,实行监测网格化管理。
3.3 检疫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强检疫监管工作,禁止森林植物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使用带有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禁止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立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对应检物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
3.4 联防联控
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应急联防联治机制,健全疫情监测、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开展联合防治。
毗邻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必要时实行统防统治。
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相邻省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应急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防治信息,定期会商应对措施,开展区域合作。
3.5 绿色防治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畜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应急防治措施、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程;要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优先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环境友好型措施,科学用药,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以及省、市、县(市、区)监测站点负责日常数据搜集、整理、上报工作。
国有森林、林木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情况,综合分析其性质、扩散蔓延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经专家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由省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对社会发布。
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及时对社会发布。
4.2.2 防范措施
省指挥部指导市、县(市、区)指挥部采取以下防范措施:加密灾情监测,组织专家组会商,开展灾情动态评估;召开指挥部或办公室会议,研究防范措施,授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磋商),及时备足应急防治物资;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做好应急队伍、物资准备。
5 信息报告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工作。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植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检机构报告。
对经营管护单位、基层政府上报的调查情况以及单位和个人的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检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为重大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发生危害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必要的图片、影像资料等材料。
对引发灾情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难以确定的,在报告的同时,要采集样本送省林检机构鉴定,省林检机构无法鉴定和确认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害生物检验鉴定机构鉴定。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范围、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6.2 响应条件及措施
6.2.1 Ⅰ级(特别重大)
响应条件:
(1)发现国内尚无分布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或危害人类健康。
(2)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危及著名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
(3)松材线虫病全省成灾面积20万亩以上。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灾情的。
响应措施:
(1)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并提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同时启动相应应急机制,省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省指挥部迅速组织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情发生现场,调查分析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应急除治措施。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调集应急队伍,安排省级救灾资金,调拨物资等。
(4)市、县(市、区)指挥部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按照现场工作组的指挥,落实处置方案和具体除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