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和应急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强化业务培训,提高防治业务水平。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灾害鉴定、风险评估、疫情治理及其监理等活动。
8.2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辖区的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和应急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剂、药械、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建立完善财政常年稳定投入、特别年份追加投入的经费保障模式,确保储备物资满足应急处置需要。省级分区域建立5个储备库,每个储备库储备不少于200万元物资,每年根据需要补充或更新;每个市建立1个市级储备库,储备不少于100万元物资,每年根据需要补充或更新。
应急除治药剂、药械采取实物储备和合同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物定期更新,合同储备保证及时到位,确保除治工作顺利进行。
因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各级指挥部可根据就近原则紧急调用所管辖的储备物资。
8.3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林业有害生物普查、专项调查、预防监测、检验检疫、灾害除治、应急处置等工作开展。
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其他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8.4 技术保障
省级建立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验和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全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测、鉴定和重大灾情评估。市、县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负责当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测。建立应急通讯机制,及时传输各地灾情监测数据和有关图片,实时掌握灾情发生动态和发生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8.5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渠道,宣传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等科普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布灾情报告电话,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应急防治。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培训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水平和处置能力。
9 附 则
9.1 名词解释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明令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应检物品:包含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一)森林植物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薪炭材、枝桠、竹梢及可能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其他产品(不含经高温、高压等工艺生产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和标本;
(三)乔木、灌木、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
(四)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检物品。
9.2 预案演练
省林业厅会同省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9.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省林业厅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