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松材线虫病等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鉴定需要采伐疫木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先行采伐的紧急除治措施,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款适用于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响应措施。
(6)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检查站点的设立,实施疫情检疫封锁,配合防治作业人员做好高速公路两侧林木防治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本款适用于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响应措施。
(7)当发生重大紧急灾情,必要时及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请求支援。
6.2.2 Ⅱ级(重大)
响应条件:
(1)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30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8万亩以上。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4万亩以上,松材线虫病全省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20万亩以下。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灾情的。
响应措施:
(1)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省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省指挥部组织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情发生现场,调查分析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和具体除治措施。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调集应急队伍,安排省级救灾资金、调拨物资等。
(4)市、县(市、区)指挥部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落实处置方案和具体除治措施。
6.2.3 Ⅲ级(较大)
响应条件:
(1)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2万亩以上、8万亩以下。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15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4万亩以下。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启动应急Ⅲ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除治措施,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6.2.4 Ⅳ级(一般)
响应条件:
(1)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5万亩以上、2万亩以下。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25万亩以上、1万亩以下。
响应措施:
省指挥部启动应急Ⅳ级响应,给予事发地必要物资、技术支持。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除治措施,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6.3 响应终止
负责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害生物灾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扑灭,威胁已经消除时,由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决定结束应急工作和后续防治措施,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4 信息发布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信息发布工作,由负责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统一负责。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灾害发生信息,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等,通过中央驻皖和省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重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省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书面报告。
较大以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7.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害发生地相关单位做好清理现场、后续防治、恢复受灾林分、灾后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置工作。
7.3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因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