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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材: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要为推进林改保驾护航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新闻资讯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3-14
摘要:在纪念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我国林业体制机制的重

    在纪念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我国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我国林业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林业建设中承担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建设、促进生态文明的重任,是林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力量。在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林业改革大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方针,以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把握新机遇、破解新矛盾、谋划新发展,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调整转变职能、活化防治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带来新机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林业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意见》的颁布实施,使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政策更加清晰、措施更加具体,必将全面推进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程。同时,《意见》中的许多政策措施,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问题,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提供了新的动力。

    (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极大激发广大林农护林防灾积极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依法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做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实现了真正意义的责权利相统一。农民把山林资源看做是建在山上的“绿色银行”,造林育林护林的内在动力将得到全面激发和调动。“山不再没人管,林不再没人种,我是永久的护林员”的林业良性发展局面将在我国农村广泛形成。为确保山林资源的经济产出、确保劳动成果不因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而付诸东流,农民更加关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问题,更加自发、自觉、自愿、积极地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奠定了更加广泛和牢固的社会基础。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除治的“主战场”在农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防机构要抓住机遇,把防治体系建设的重点延伸到农村,建立有效的鼓励政策,大力培养林业“赤脚医生”或“全科大夫”,将群众的管护积极性引导到主动预防、科学防控的正确轨道上来,进一步夯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的“根基”。

    (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明晰产权的同时,也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责任更加明确。集体林地承包后,农户成为承包林地的责任主体,在依法拥有森林经营权的同时,也依法承担着做好经营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义务。“看好自家山、管好自家林”成为每个承包山林农户的责任,《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确定的“谁经营,谁防治”的防治责任有了明确、具体的主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管理,要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承包合同书中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灾情调查、疫情防范、病虫害防治的责任,确保各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的贯彻落实。

    (三)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放宽搞活集体林经营的同时,也为有害生物防治市场化提供了新契机。集体林承包经营后,集体林经营“单位”剧增,“单位”经营面积锐减,农民护林防灾热情与经验不足、能力不够、成本过高的矛盾日益显现。

    为保护林木免受或少受有害生物危害,农户在积极组建“三防”协会开展自我保护的同时,更加积极主动地寻求有能力的社会防治服务组织为其提供更经济、便捷、有效的防治服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带来的对社会防治服务从“量”到“面”的激增,释放了市场空间,为防治市场形成提供了条件,必将加速防治市场的发育进程,促进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服务朝着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防机构应把握时机,总结推广江西、福建等社会化防治服务试点经验,推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制机制创新,采取政策引导、物资鼓励和技术支持等措施,促进防治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完善。同时,各级森防机构须加快职能转变,强化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督导检查,为林农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保障。

    (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投融资渠道。《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制度,将病虫害防治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防治执法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对病虫害防治给予补贴,为包括林业生物灾害在内的森林自然灾害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这为解决长期制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金不足、渠道不畅等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同时,农户承包林地后,将会“把山当田耕、把树当菜种”,森林质量必将大大提高,森林自身抵抗病虫的能力必将大大增强。同时,为了保护劳动成果、保证良好的经济收益,林农也将自觉地增加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的投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政策措施的逐步落实,我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和水平将会大幅度提升,从根本上改变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发生局面。

    二、用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的勇气,破解前进路上的新矛盾

    改革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对原有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只有不断改革创新,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才能促进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一项重大改革在破解主要矛盾的同时,也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化解不同层面的矛盾和问题。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解决的好,会降低改革成本,加速主体目标的实现;反之,就会影响改革整体进程,甚至功亏一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林业一系列改革中最重大的改革,是林业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在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中,必须同步开展配套改革,使其真正起到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必须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改革,以破解集体林分户经营后抗灾能力减弱的新矛盾。我国是世界上林业生物灾害发生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现有森林病虫8000余种,能造成严重危害的292种(类),年均发生面积1.6亿亩,直接经济损失和生态服务价值损失达880亿元。全国现有集体林地25亿亩,占全国林业总面积的57.55%,是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重灾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广大林农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但林权结构分散化和经营形式多样化也给森林资源保护带来了新矛盾和问题,在灾害面前单个林农经营风险大、抗灾力量弱、防治成本高的“三难”问题将普遍存在,因缺少适用的大型防治器械和技术,林农“有心管,无力防”的情况有可能使我国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进一步加剧;由于林农个体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的差距,也可能出现一片山场中你防我不防、互相观望和等靠现象,造成交叉感染,错失最佳时期,导致“小灾变大灾”;林改后农户选购苗木和处置林产品更加自主,检疫处置由过去的一个集体变为诸多个体,由于受检主体增多、频次增加,使检疫管理难度加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几率增加。对于可能出现的这些问题,如果不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预防,将严重挫伤农民营造林的积极性,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甚至会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制约生态建设步伐。这就要求必须全面推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改革,寻求和建立破解矛盾和问题的方法,从而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目标的实现,促进农民增收,森林资源得到保护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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