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统选举中,美国每个州都有一定数量的选举人票,这个票数等于该州在国会中的代表人数。国会代表包括众议院议员和参议员,其中众议院议员数量由该州人口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决定,参议员则每州均为两个。例如美国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在众议院拥有53名议员,参议员2名,所以就拥有选举人票53张。而怀俄明州在众议院只有1名议员,参议员2名,因此选举人票仅有3张。
总统选举中的普选发生在州层面,在某州得到普选多数的候选人得到该州所有选举人票(例如一个候选人在加州得票最高,那他就能拿走全部的53张选举人票),这被称为“赢者通吃”(winner-take-all)原则。正是这种独特的选举制度造就了普选的失败者反而能赢得选举的奇特结果。
选举人团制度造就的结果之一是候选人不能只在某一个或几个人口众多的州赢得绝对多数从而赢得整个选举,而是必须努力在多个州获得多数。戈尔之所以普选胜利而输掉整个选举,原因就在于他的普选选票中来自于加州的比例过高,而小布什则在更多的州胜选。
选举人团制度最典型地反映了美国联邦制性质——某一个州的政策偏好有可能被地方利益或特殊的种族、宗教团体所左右,因此总统作为整个联邦的最高行政长官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不能忽略全国任何一个角落的民众诉求。正如罗纳德·里根总统所言,选举人团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小州。他在1977年的一次广播中说道:
“主权州组成的联邦是我们自由的根基。我们的宪法规定某些权利属于各州,而不能被联邦政府所侵犯。这就需要保证那些人口稀少的农业州也能在全国事务中发出声音。那些试图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人实际上想要的是通过全国普选决出总统,而不顾各州的投票结果。因此一个人口密集的大工业州所支持的候选人可能击败数量众多的农业州支持的候选人。”
此外,选举人团制度在大多数时候也保障了选举的稳定性。例如1992年独立候选人罗斯·佩罗赢得了18.9%的普选选票,但没有赢得一张选举人票。1960年总统选举中肯尼迪普选得票只比尼克松多118574张(两人得票率分别是49.72%和49.55%),如果选举结果由普选决定,考虑到全国170000个选区的计票问题,败选者将有很强的激励挑战选举结果。但选举人团制度杜绝了这种情况的发生,肯尼迪的303张选举人票明确地高于尼克松的219张。
选举人票制度的争议
美国总统选举所采取的选举人票制度是美国国内最具争议的一项政治制度。美国从创始至今已有超过一万个修改宪法的提案送交国会(其中只有27个成功),其中超过十分之一都是试图修改总统选举方法,在各项议题中是最多的。
其支持者的观点有:
1、选举团制度可以更好照顾小州和偏远地区的利益,巩固联邦;
2、方便计票,可以早出选举结果;
3、在候选人选票接近时便于对争议地区复查。
4、选举团选举并非不民主,只是以各州为计票单位后全国相加,不能简单谓其不民主。
5、一方面具有了民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实现了对民意的控制,不仅能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更体现了对少数的尊重和关心。
其反对者的观点有:
1、违背了选举多数决的原则,让得到普选票较少而选举人票稍多的人当选为总统,如1876年的拉瑟福德·B·海斯,1888年的本杰明·哈里森,2000年的乔治·W·布什;
2、违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则(one person, one vote),大小州选民的票值不等。例如,在阿拉斯加,每张选举人票代表着112,000人,而在纽约州这一数据是404,000(依据1990年的数据)。
3、选举人不忠问题,可能违背选民的意愿;
4、无人赢得选举票绝对多数时,将由众议院按每州一票选出总统,不仅忽视了民意,也会产生幕后交易问题,如1824年和1876年的选举;
5、强化了两党制,实际上限制了选民的选择权;破坏了美国的民主形象,还导致了选举危机;
6、选举团制度是针对18世纪的问题,已经不适应21世纪的需要了,过时就需要修改。
依照国会研究人员的统计,截至2000年12月共有1028份建议修改选举团制度的国会议案,几乎占了修宪提案的1/10,而最早的提案还可以追溯到第一届国会。然而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多种利益间妥协与协调的结果,而且已成为维护两党制的重要工具,尽管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与弊端,但也并非没有合理性。近年来,美国要求改革选举人团制度的呼声不断,民意调查也表明多数美国选民都支持废除“选举团制”,但由于多种因素阻碍,改革始终无法进行。
为何选出美国总统的选举人团为临时成立?
美国总统选举的方式,大家都已经很熟悉了。但是其选举方式也存在着演变,在历史上,并不存在现在这样的初选过程,那时候的总统候选人,都是由各个政党的大佬们决定,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完全由民众来选出总统候选人。同时,彼时的选举人团的成员,也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自由投票的,是真正的间接选举,并不像现在这样,选举人团成员需要按照选民的意愿来投票,那时没有失信选举人的说法,各州也不会对选举人设定什么限制。
但是今天的文章,我并不是要分析这种演变,而是要讲讲为何美国的立宪者们,要让选举人团的成员临时产生,而不是将总统选举的任务交给国会。毕竟,美国一共有538名选举人团成员,而美国国会一共有535名议员,每个州有多少名国会议员,这个州就有多少名选举人团成员(多出来的三名选举人团成员来自首都华盛顿,华盛顿市民没有权利选举国会议员,因为华盛顿特区不是一个州,注意不要将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本土西北部的华盛顿州相混淆)。因此,从数量和分布上来看,似乎让国会议员们来代替选举人团选举总统也是完全可行的。毕竟,在最开始,选举人数量和国会议员数量是完全一致的。
有读者会问美国是三权分立,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如果让国会选举总统,那么总统的产生方式就变了,总统将会对国会负责,这样美国将会变成内阁制,而不是总统制,三权分立就名存实亡,这样的说法有道理,但是我们这样假设,如果让各州的国会议员来按照本州选民的意愿来投票呢?(再次注意:最开始,即使是选举人团,其成员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投票,这里只提供一种假设)。那么这样就可以免除总统对国会负责的状况,同时也使得国会议员无法被操纵,这样做看似可行,但是却忽略了一个问题:这样的做法将会使得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居民丧失了总统选举权(实际上,直到1961年,美国才通过宪法第二十三修正案,允许首都人民选举总统和副总统)。这样的后果却又有解决的办法,毕竟,既然能赋予首都人民选举总统的权力,那么为何不赋予他们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力呢?
因此,从上述内容来看,让国会代替选举人团来执行总统选举任务是切实可行的做法,然而,对于立宪者而言,他们却还有别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