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改善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参政水平。一是努力提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所占比例。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明确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得低于22%,有27个省(区、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明确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应达到的最低比例。经过努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稳中有升。十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所占比例比十届全国人大提高了1.2个百分点,十一届全国政协女委员所占比例比十届全国政协提高了0.9个百分点。二是大力选拔和任用女干部。1990年以来,中央组织部先后6次召开会议,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进行专门部署,明确提出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各级党委不断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使越来越多的优秀女性进入了各级领导班子。2005年以来全国女干部数量稳中有升,各级国家机关干部中女性所占比例大体稳定在23%左右,县处级以上女领导干部所占比例基本保持在16.5%左右。2008年省、地、县三级政府领导班子中女领导干部配备率分别为93.5%、90.0%、90.3%,比2005年分别提高了6.4、7.4和6.5个百分点。近几年,各级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的公务员中,女性所占比例大幅提高。如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的公务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由1999年的31.5%逐年上升到2009年的42.5%,有的地方新录用公务员中女性人数超过了男性。三是村委会成员中女性当选率明显提高。2008年民政部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比例作出规定。各地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明确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的名额,同时,广泛宣传,为妇女参选、当选创造有利条件。有的采取“女委员专职专选”的做法,提高妇女的当选率。截至2008年底,全国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所占比例为21.7%,比2005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
(四)采取多种措施,着力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一是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妇女就业。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大力推进适合妇女就业的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对吸纳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给予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对自主创业的女性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予以扶持。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级妇联组织专门开展了“全国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为女大学生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这一系列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妇女的就业,截至2008年底,全国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数为4579万人,比2005年增加了254万人。二是努力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将是否能够严格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评选标准。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43%的企业执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比2005年提升8个百分点;有43%的企业执行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比2005年提升13个百分点。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鼓励和引导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80%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覆盖企业73万多户。三是生育保险的覆盖率有所提高。近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生育保险的覆盖率由2005年的47%提高到2007年的60%。生育保险的逐步推广,对促进男女平等就业产生了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