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妇女参政比例总体仍然偏低。目前,妇女参政人数和比例与女性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她们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相适应。一是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占比例总体偏低。在换届选举中,尽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人选都能按规定比例提名,但由于缺乏有效措施的保障等多种因素,女性候选人落选的较多。自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以来,30多年间全国人大女代表所占比例大体在21%左右。地方各级人大女代表比例增长缓慢,在有些地方甚至有所下降。在历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女委员所占比例最低时为6.1%,最高时为17.7%。二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女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较低。截至2008年,全国省、地、县三级领导干部中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10.5%、13.2%和16.8%,大家还反映,女领导干部“虚职多,实职少;副职多,正职少;教科文卫等部门的多,经济金融部门的少”。2008年省、地、县三级正职女干部占同级干部的比例分别为6.8%、10.1%、14.9%。三是农村妇女进村委会的比例过低。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农村妇女数量众多,尤其是在农村大量男性劳动力外出打工的情况下,剩余劳动力中有60%-70%是妇女。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村委会组织法中都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但是,2008年换届后仍有相当数量的村委会中没有女性成员,女村委会主任比例更低,只有1-2%。这一现状与农村妇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很不相称。
三、进一步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大会上指出,没有妇女的解放,就没有全人类的解放,没有妇女的进步,就没有全社会的进步。新中国已经成立60多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颁布实施18年,但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残余仍然存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一些地方、一些时候仍停留在文件上和口头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要突出抓好对各级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执法自觉性,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之中。要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普法规划,继续通过各类大众传媒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宣传,增强全体公民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为进一步实施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奠定更加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
(二)健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各项机制。一要健全妇女利益协调机制。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和出台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充分反映妇女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各种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保障妇女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要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各级政府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应更多关注并努力解决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维权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和优势,增强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共同推动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三要健全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不断拓宽妇女群众民主参与的渠道,鼓励支持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国家和社会经济事务管理。妇联组织要搭建多种形式的与妇女群众的沟通平台,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广大妇女群众的诉求,引导妇女群众理性合法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四要健全妇女矛盾调处机制。要总结推广妇联干部和基层妇女代表担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员、人民调解员,以及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维权合议庭”、“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等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努力把妇女权益方面的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切实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妇女参政比例。一是逐步提高妇女当选人大代表的比例。各地在制定选举法实施办法时,建议规定增加女性候选人的数量,在考虑候选人代表性的同时,应多推荐优秀女性作为候选人。二是有计划有目标地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任用。多给女干部提供在重要岗位上工作和锻炼的机会,不断提高女干部的素质,逐步壮大女干部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把女干部的培养、使用纳入各地各部门的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摆到重要位置。建议在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时,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中女性所占比例。三是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加村民自治。有关部门要继续制定、实施有利于妇女参选当选的政策措施,推荐优秀的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可借鉴有些地方采取的“妇女委员专职专选”等方式,推动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有新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