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志》各供稿单位:
为确保各承编单位的志稿编纂质量,努力把《宿迁市志》做成精品良志,特制定《〈宿迁市志〉编写规范(试行)》。现将全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史志工作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宿迁市志》编写规范(试行)
为保证《宿迁市志》的编纂质量,统一规范全书的行文,根据国家颁布的图书和语言文字的法令、法规以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并结合我市编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宿迁市志》编修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按照“横分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以事系人,生不立传,不越境而书”的原则,存真求实,秉笔直书,突出时代特色和宿迁地方特点。
第二条 志书行文总的要求是:文字严谨朴实,简明流畅;表述准确、清晰,符合逻辑;标题以事命题,简明扼要;图表工整准确,要素齐全;名词术语、标点符号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出版规定。
第三条 志书上限溯源至有史记载,下限为2011年12月31日。
第二章 体裁、文体、语言
第四条 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
述,用以概括叙述一地或某一门类、某一事物的总体面貌,突出重点和特点,交代线索,是某一门类、某一事物的总叙。
记,即大事记和专记。
志,即各专业分志,横分竖写,即先按事物性质横分门类,大类下设小类,分到一定的层次后,再按时间顺序记述。
传,即人物传。
图,即地图、统计图和照片。
表,即各类统计表、人物表、沿革表、职官表等。
录,即附录,收录不宜编入正文而又有重要价值的法规、文件、报告等文献资料或异闻轶事。
第五条 除引文外,一律采用规范的语体文,即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不用文言文、文白相夹的半文言文、方言、土语、俗语和口头语。
第六条 语言要符合现代汉语语法,做到修辞恰当,逻辑严密,言之有物,言必有据。杜绝假话、空话和套话。行文要简洁、朴实、流畅。用词要准确、具体,不用“也许”、“估计”、“可能”、“大抓”、“大搞”、“大概”等不确切词语;不用“有人认为”、“由于种种原因”、“据说”等含糊不清词语;慎用“国内领先”、“国际水平”、“第一”等类文字。
第七条 不得写成资料汇编、论文、文学作品、新闻报道、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 用字
第八条 使用规范汉字。规范汉字包括《简化字总表》(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所收录的2244个简化字、《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中收录的7000个汉字。收录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大量未经简化的、不属于非规范字范畴的历史传承字也可使用。使用标准的简化汉字,书写格式自左向右横排。
第九条 异体字以《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为准,异形词以《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2001年12月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为准。
第十条 人名、地名、书名、篇名及古籍文句,凡可能引起误解的,仍沿用原繁体字或异体字,但应在该字后括注“繁体”或“异体”字样。生僻字括注拼音,并作适当解释。书法艺术作品、图片的文字,题词和招牌的手写字,文物古迹的碑文、牌匾、楹联等,准许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第十一条 行文中需用外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均采用印刷体,易混淆时须注明语种(如法文、英文、德文等)、大小写。
第四章 名称、称谓
第十二条 志书记述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党、我市、我县(区)、我局、本市、本校等第一人称,直书本市区划名称、实体名称。
第十三条 各部委办局在同一类目中首次出现时用全称,再次出现用规范通用简称,如首次出现称“中共宿迁市委员会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再次出现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为避免第三人称叙事的单一,可选用“全”、“内”等词进行辅助表达,如“全市”、“市内”、“市境”、“境内”、“全集团”、“校内”等。
第十四条 本志行文一律用过去式,对年长日久后易使人概念模糊或不规范的简称,一律书写正规的全称。
各种文件、会议、公报名称用全称。名称如过长,可在首次出现时使用全称并括注下文所用的简称。简称应准确、规范,避免产生歧义。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简称“《决议》”,“宿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市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