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为反映历史真实情况,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旧计量单位时,如:亩、市斤、升、斗、石、哩、市尺、磅等,仍按当时的名称,照实记录,不必换算成志书下限时的计量单位。
第五十条 志书行文中的计量单位除摄氏度(℃)、角度(°)、角分(,)、角秒(" )外,其余一律用汉字表述,不得夹写计量单位符号,物理、数字符号,化学分子或其他符号。如“100千克”不写作“l00kg”,“100平方米”不写作“l00m2”。但在计算公式中,应使用国际规定的有关符号。如在行文中使用平方米、小于、水的表述,则在计算公式中可用相应的:“m2”、“<”、“H2O”符号。
第五十一条 温度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制和列氏制,如历史记载中用华氏和列氏制,可照录,然后注明相当的摄氏度数。摄氏度用阿拉伯数字和符号表示,如38℃。
第五十二条 当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时,前面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行文中不得夹写计量单位符号,物理、数学符号,化学分子式或其他符号。
第五十三条 行文中,当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字时,可在最末一个数字后列出计量单位名称,前几个数字后的名称可以省略。
第五十四条 历史时期的度量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沿用旧制。
第十章 图表、照片
第五十五条 地图的使用,遵照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使用的绘画、照片须具有标题、作者、绘制或拍摄时间。入志照片均须有精练、准确的文字说明。
第五十七条 志书正文前的图、照片为插页,其余的图、表、照片要随正文设置,与文字内容互相照应,不要集中于篇、章、节后面或其他地方。
第五十八条 表格必须按照统计部门的规范制作。
表题(标题)一般包含时间、地域范围(或行业、单位)、事项三要素。
表题居中排列。表题左侧标出表序,按篇、章、节、表序排列,如:“表1-4-2-7”,表示第1篇第4章第2节第7张表格。表题右下侧标出计量单位,如:“单位:万元”、“单位:吨”。如果计量单位在2个以上,可加括号直接标在表格的具体项目栏中,如“工资收入”栏为“(万元)”,“月可供消费金额”栏为“(元)”。表格不画左右墙线。如需表注,放在表格下方。
第五十九条 续表,需在表格左上角标注“续表”字样。若有多个续表,则依次标注“续表1”、“续表2”等字样。续表也要有表头。
第六十条 统计表中,半字线“-”表示该栏目“没有数据”,空白“ ”表示“尚未掌握该栏目数据”,阿拉伯数字“0”表示该栏目数据为“零”。
第六十一条 图分为图版和随文图两种。
图版序号包括篇数、图版页码、图序三要素,如“图版3-2-2”,表示第3篇第2图版第2幅图。如果行文中需参考图版图片,则注明图版序号,如“参见图版3-2-2”。
随文图序号按篇、章、节、表序排列,如:“图1-4-2-7”,表示第1篇第4章第2节第7幅图。
第十一章 引文
第六十二条 所有引文,必须忠实于原文,不得任意改动,且书写无误。原文即使有错,也要照录,可在错误字词后括注纠正,用圆括号“()”表示删除,用六角括号“〔〕”表示改正及增补的字;原文的残缺文字,用“□”充填,一个“□”代表一个字;判明不了字数者,可注“上缺”、“下缺”。引用原文要加引号,复述大意可不加引号,但要忠于原意。
第六十三条 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尽量不转引;如必须转引时,要注明引自何书、何文。
第六十四条 引用书籍,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点、出版单位、出版时间,以及引用资料所在的卷次、页码。如: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页。
古籍作者要用圆括号注明朝代。如:(明)田汝成:《西湖游览志》。
外文著作应在作者名字前用方括号括注国别名,并在著作名称后注明翻译人姓名。如:[爱尔兰]詹姆斯·乔伊斯:《尤利西斯》,译者:萧乾/文洁若,南京: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
著作名称为外文原文时,应采用斜体。
引用报纸刊物,必须注明作者姓名、篇名、报刊名称、出版时间(报纸须注明年、月、日,刊物须注明期数)以及引用资料所在的版面、页码。如:周博:《设计为人民服务》,《读书》2007年第4期,第53页;张业修:《“宿迁好男儿”用生命诠释人性之美》,《宿迁日报》2013年4月14日,第3版。
引用文件,必须注明文件名称、发文单位、发文时间以及文号。如:宿发[2012]15号《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