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地名写法采用标准地名。标准地名以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地名录,以及各当地地名办公室核定的地名为准。使用标准地名,必要时括注俗称地名。古地名应括注今地名。
第二十六条 与其他国家并称时,“台湾”、“香港”、“澳门”前面要加“中国”二字,称“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与国内省份并称时,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港澳台企业应称“港资企业”、“澳资企业”、“台资企业”,不能称“外资企业”。 对华侨、海外华人人士以“华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称呼为准。
第五章 标点符号
第二十七条 标点符号的使用,以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为准。
第二十八条 连接号规范为三种形式:短横线“-”、一字线“—”和浪纹线“~”。短横线(占半个字的位置)的用法:标示化合物的名称或表格、插图编号;连接号码,包括门牌号码、电话号码,以及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月日等;在复合名词中起连接作用;某些产品的名称和型号;汉语拼音、外来语内部分合等。
标示相关项目(如时间、地域等)的起止,用一字线(占一个字的位置)。如:沈括(1031—1095),宋朝人;2011年2月3日—10日;北京—上海特别快车。
标示数值范围(由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构成)的起止,用浪纹线(占一个字的位置)。如:第五~八课;25~30g。
第二十九条 引用文献原文(直接引语)须加双引号(“”),引文中的引文则用单引号(‘’)。完整的引文,标点符号在引号内(“。”);不完整的引文,标点符号在引号外(“”。)。
第六章 标题
第三十条 篇章节目均以事命题。名称采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不加修饰语,不宜过长。标题前冠以次第序号。序号用汉字表示,如“第三章”、“第四节”;目可用一、二、三标示,如目下还列子目,则视等级、层次不同,分别用(一)(二)(三)(四)等标示。
序号格式规定如下:
第一级:一、二、三、……
第二级:(一)(二)(三)……
第三级:1.2.3.……
第四级:(1)(2)(3)……
第五级:①②③……
第六级:1)2)3)……
第七章 时间
第三十一条 时间表述应明确,不用“本世纪初”、“上世纪末”、“去年”、“上月”、“目前”、“当前”、“从前”、“很早以前”、“一段时期”、“前几年”、“多年来”、“近来”、“以来”、“最近”、“至今”等不确定的时间概念。
第三十二条 年份表述不能简化,如:“1990年”不能写作“90年”;“2008年”不能写作“08年”;“20世纪80年代”不能写作“1980年代”。
第三十三条 清宣统三年(含宣统三年)以前采用旧纪年,括注公元纪年,如:“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民国纪年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元纪年,如:“民国27年(1938年)”;1949年以后采用公元纪年。
第三十四条 公元纪年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的公元纪年后统一加“年”字;若是括注时间段,则只在后一个纪年加“年”字,如:“明洪武年间(1368—1398年)”。
第三十五条 括注公元前年份,在年份前只冠一“前”字,不写作“公元前”,如:“汉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年)”、“秦代(前221—前206年)”。
第三十六条 凡“以上”、“以下”、“以内”等表述,均含本数字。
第三十七条 世纪、年代的起讫,用连接号“—”,如:“10—20世纪”、“1949—1990年”(或1949年至1999年)。
第三十八条 人的生卒时间,一律省略“年”、“月”、“日”字样,如“毛泽东(1893.12.26—1976.9.9)”、“朱瑞(1905—1948),宿迁市宿城区人”。
第八章 数字
第三十九条 志书中数字的表述,一律按2011年7月29日发布、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执行。
第四十条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语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