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兴旺蓬勃之时,以无人交通工具、3D打印、人工智能等为标志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却已初见端倪,人类正在迈入人工智能时代。人们日益认识到,虽然技术知识的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的重要力量,但新经济增长理论和当代世界经济发展趋势揭示,知识产权已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获得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知识才是受市场经济认可的创新,体现为知识产权的创新才是真正有意义的创新。世界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正在由技术知识让位于体现了市场经济机制认可的创新技术知识,亦即受到法律保驾护航的知识产权。世界经济增长正在进入“资源驱动—资本驱动—技术驱动—知识产权驱动”的升级版模式,知识产权已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
借助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8]对经济影响的研究,欧美等发达经济体都在分析新科技革命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调整和优化知识产权制度,力图始终引领新的科技革命。2012年4月,美国商务部联合专利商标局发布了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的实证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和美国经济:聚焦产业》[9]。报告发现,美国313个产业中有75个产业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2010年,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美国GDP总贡献率为34.8%,对美国就业率的直接贡献率为27.7%。报告还强调,美国所有的经济部门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是美国经济保持全球领先的希望所在。紧随美国报告之后,2013年9月,欧洲专利局(EPO)和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也共同发布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欧盟经济和就业的贡献》的报告[10],报告显示,2008~2010年,欧盟321个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欧盟GDP贡献率为39.0%,就业贡献率为35.1%。2015年、2016年,美国和欧盟又相继发布了更新了数据的第二版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研究报告[11]。两份新的报告都反映出知识产权对美欧的经济贡献率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结构继续优化。这再次充分说明,新科技革命中知识产权对美欧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巨大作用,进一步论证了以获取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创新才是当代世界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据此,与以往的历次科技革命一样,发达国家一直在不断优化其知识产权制度,进而建立起适应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新竞争优势。
我国已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与时俱进的知识产权制度
“李约瑟之谜”,一个令人困惑而痛苦的难解问题,为什么第一次科技革命孕育在英国而不是中国?尽管那些被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认作是18世纪末英国科技革命产生的所有主要条件,在14世纪的中国也都几乎具备了。对于“李约瑟之谜”的一个颇值得深思的解答是,专利制度等知识产权制度的缺失,才是导致近代中国与欧洲和日本在科技、产业和经济增长上的差距越拉越大的重要原因之一。[12]
历史发展的残酷事实是,前三次科技革命,似乎都与我们无缘。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乃至知识产权制度,最早只能追溯到太平天国时期(1859年)《资政新篇》中的设想,是由洪仁玕在总管朝政之后提出来的。这不但在时间上比英国的代表现代专利制度的《垄断法案》(1624)晚了两百多年,而且,由于太平天国的失败,洪仁玕的专利制度主张实际上并未得到真正实施。[13]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洋务运动时期,这是中国最早有可能建立或引进知识产权制度的时期。19世纪60到90年代,晚清洋务派引进了西方军事装备、机器生产和科学技术等带有第一次乃至第二次科技革命某些成果的西方先进科学技术,使中国出现了第一批近代企业,客观上对中国当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遗憾的是,洋务运动并没有建立或引进与科技革命密切相关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洋务运动最终也难以为继。但几乎与此同时,在受到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和科技革命的冲击下,日本的明治维新运动在经济上推行“殖产兴业”,学习欧美科学技术,并大力引进和建立了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这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国家,逐渐蜕变成为世界强国。
回顾新中国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我们经历的是一条从被动应对国际压力,到主动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国际标准,从被动到主动,再到积极主动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之路。与此相对应,我国的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也相应经历着从量上的腾飞到质上的稳步提升。以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法为例,从首次立法至今,我国共进行了三次修改,第四次修改也已经在路上。
1978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终于开始起步。最初,对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许多人无法接受,阻力重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创新、引进外国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自1982年以来,陆续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1982)、第一部《专利法》(1984),等等,几乎是以当时的国际标准搭建了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改革开放的顺利实施,为改革开放取得辉煌成绩立下了汗马功劳。[14]
1992年,第三次科技革命对我国逐渐产生影响,知识产权的巨大力量开始显现。为了准备加入当时的关贸总协定,更为重要的是为了落实因当时的中美贸易摩擦而产生的《中美关于知识产权的备忘录》,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专利法保护范围、延长了保护期、增设进口权、修改了强制许可的条件等,重在加强保护。2000年,为了加入WTO,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增设许诺销售权、设立诉前禁令制度、完善专利审批和维权程序等;修改了已有的全部知识产权法律,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协议全面接轨,满足了WTO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