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构作为富瑞特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保荐办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准则第27号》、《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富瑞特装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富瑞特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
2、2020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
3、2020年7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改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
4、2020年9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
5、2021年1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作出决议。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方案的基本情况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日 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9月29日、2021年1月4日
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发行数量 不超过141,000,000股(含本数)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35名(含),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2、经核查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3、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出具的承诺函与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上述锁定期安排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4、经核查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合计不超过35名(含),符合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5、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7,107.36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新型LNG智能罐箱及小型可移动液化装置产业化项目 16,562.00 16,562.00
2 常温及低温LNG船用装卸臂项目 6,738.00 6,738.00
3 LNG高压直喷供气系统项目 12,643.00 12,643.00
4 氢燃料电池车用液氢供气系统及配套氢阀研发项目 6,199.36 6,199.36
5 补充流动资金 4,965.00 4,965.00
合计 47,107.36 47,1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