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规范运行进行了尽职调查,经对发行人的规范运行情况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相关情形: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2)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及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未来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六)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的规定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新型LNG智能罐箱及小型可移动液化装置产业化项目、常温及低温LNG船用装卸臂项目、LNG高压直喷供气系统项目、氢燃料电池车用液氢供气系统及配套氢阀研发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一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上限为141,000,000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发行
监管问答》第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18个月,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四条的规定。
(七)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私募投资基金发行对象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无由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发行对象或其管理人尚未完成备案或登记程序的情形。
(八)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本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1、本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中金公司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为31310000425097688X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主要在本次发行中向中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中金公司完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中金公司就该项目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中金公司收集、整理、编制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外,本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聘请第三方的情形。
2、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中金公司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
聘请了中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会计师。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3、本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本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行业及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变化及市场竞争激烈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LNG产业链的中游储运及下游终端应用环节,在国家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实施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的政策推动下,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及LNG下游市场应用的推广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但是终端装备需求受宏观经济变化的影响较难预测。若公司发展过程中,宏观经济出现周期性下行的情形,则终端装备的需求有可能波动,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