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构建以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为主体、其他保护地和自然保护小区为补充的自然保护体系,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就地保护、近地保护、迁地保护,建设一批大熊猫、东北虎豹、亚洲象、藏羚羊等重要物种国家公园。加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保护地管理和建设。有步骤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居民实施生态移民。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完善观测体系。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繁育、利用监管,开展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及其产品制品的认证标识,严格监管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食滥用野生动植物等不文明行为。建设执法查没野生动植物制品储存和展示中心,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警示教育。调整修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
五、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
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建立全国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探索建立指定口岸和口岸特派检查员制度。停止象牙制品商业性贸易,构建履约执法情报信息分析研究和共享平台,组建打击非法交易犯罪同盟,严厉打击象牙等野生动植物制品非法交易,严控特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和基因流失。加强动植物检疫,严防严控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强化联合跨境保护。
第五节 全面深化林业改革
全面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挥国有林区林场在绿化国土中的带动作用,增加林业发展内生动力。
一、全力推动重点国有林区改革
坚持国有林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战略储备的功能定位,推进政企、政事、事企和管办"四分开",加快林区转型。一是全面建成林区小康社会。林区职工工资性收入显著增加,发展林区特色产业增收凸显,林区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转岗就业,教育、文化、社保、医疗等公共服务与地方差距逐步缩小,林区人口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
二是完善改革政策。国家逐步提高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等各项补助标准。采取停息挂账、转增资本金、豁免等多项措施,分类化解国有林区金融机构债务。加快落实"4555"人员提前退休政策。开发适合国有林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财政贴息力度。
三是健全森林资源监管体制。组建精简高效的国有林管理机构,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垂直监管体制,切实加强对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和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他林区资源的监督。
四是提高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水平。科学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规划和经营方案,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和抚育经营。按照管办分开原则,由国有林管理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部分森林经营事务交由剥离企业承接,搭建林业职工就业平台。
五是加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将林区防火道路、安全饮水、电网、管护站点用房等基础设施,与地方同步规划、同步投入、同步建设。
六是大力扶持林区特色产业。支持森林旅游、特色养殖种植、加工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产业园区、集聚区等平台建设,支持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合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发展。
二、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
合理界定国有林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一是创新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将国有林场明确为生态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核定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纳入同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加快分离国有林场各类社会职能,逐步理顺国有林场与代管乡镇、村的关系,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形成国家、省、市三级监管体系。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和抚育经营,探索建立一批森林类型国家公园。二是妥善安置富余职工。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再就业。加大对国有林场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标准,切实增加职工收入。在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森林多种经营,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三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林场供电、饮水、道路、管护站点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四是化解金融债务。采取多种方式分类化解国有林场金融机构债务,加大金融扶持力度。五是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强化地方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职责,提高生态指标考核约束力。
三、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加快形成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和互惠共赢的权利关系。按照产权规律和林业经营特点分置三权,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加强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二是扶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各类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加快发展合作经营,鼓励组建林业合作社,推进集体林权有序流转,支持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三是推动各种资本进入集体林发展。加大对造林、林木良种、森林抚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全面取消育林基金;支持工商资本投资林产业,总结推广林权出资注册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完善针对新型集体林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通过置换、赎买、租赁、入股等形式收储重点区位商品林。
四是加快发展绿色富民产业。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建设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加快森林旅游示范区和"森林人家"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