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重点区域环境司法保护。京津冀地区。认真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雄安新区及周边区域、白洋淀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同时完善市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为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建立符合雄安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实际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多样化生态补偿制度和淀区生态搬迁补偿机制提供司法支持。大运河文化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大运河文化带特别是“保护、传承、利用”大运河的重要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在山东枣庄召开大运河沿线8家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大运河区域环境司法保护集中调研座谈会,推进建立完善规范化的内部系统协同、外部协调衔接、网络平台共享、裁判规则统一、典型案例编发、白皮书定期发布和对外交流宣传等大运河司法保护“七个一”工作机制。粤港澳大湾区。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国家战略部署,2019年12月,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请示作出批复,支持广东探索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地方特色的区域司法模式。海南自贸区。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海南法治建设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支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好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海上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海上环境资源案件的管辖、侦查、起诉、审判等问题作了细化规定。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赴甘肃祁连山国家公园调研,6月参加海南大学举办的“国家公园法治保障研究”主题论坛,研究起草国家公园司法保护的相关意见。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审理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以及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项目等因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引发的补偿纠纷案件,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动完善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工作机制。
(三)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绿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损害担责原则,严惩恶意偷排、伪造数据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排污成本,倒逼相关行业进行绿色设备、绿色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保障供给侧改革顺利进行。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合法执法行为,保障权利人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诉讼主体资格,助推遵纪守法企业绿色发展,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发生。注重对企业的平等保护,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支持当地政府组织“绿色诚信企业促进会”,促进企业自觉担负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责任。促进绿色发展。通过司法审判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督促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助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高度关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以及共享经济、绿色建筑、新能源、新业态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依法审理相关环境资源案件,推动构建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节能服务业以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的司法保障,培养成熟、规范的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治理市场,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依法统筹推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理念,加大预防原则的适用力度,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预防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遵循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落实以生态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依据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考虑各类功能区的不同定位要求,实行分类施策。对于优化开发区域尤其是重点开发区域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在加强生态环境和受害人保护的前提下,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充分考虑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内,特别是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相关案件,将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裁量因素,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在前述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吉林省珲春林业局诉珲春牧业局及湖龙村草原行政登记一案中,湖龙村虽拥有草原证,但因系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牧业使用,亦被依法予以撤销,切实强化对自然保护区的司法保护力度。
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环境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
高级法院普遍设立。全国31家高级人民法院中,已经有26家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中,除北京、上海和湖南是在相关审判庭加挂牌子外,其余23家均为专门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未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高级人民法院也都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业务指导。此外,江苏、福建、贵州、海南、甘肃等省已基本建立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中基层法院按需设立。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统筹辖区实际需要,按照内设机构改革要求,在案件数量较多、审判力量较强或是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同时,积极探索基层人民法庭绿色化,通过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专司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人民法庭,或者在相关人民法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牌子并确定专门负责的审判团队等做法,保障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专门化。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干湖设立生态旅游法庭。加强环境资源法庭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9年1月、5月做出批复,同意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矿区人民法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和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并明确跨区划管辖生态环境案件和部分自然资源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总结两家环境资源法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环境资源法庭的设置标准,指导各地结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特点和审判需要,在重点地区、流域设立规范化的环境资源法庭。
(二)推进建立归口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