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理在应对因排放温室气体、臭氧层损耗物质等直接或间接影响气候变化过程中产生的案件,包括气候变化减缓类案件和气候变化适应类案件。注重运用多种司法裁判手段,促进减缓、适应两种应对气候变化手段的落地,推动构建国家气候变化应对治理体系。
加强气候变化减缓类案件审理。通过案件审理,促使在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可持续交通、臭氧层消耗物质控制、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管理等领域减少或避免温室气体排放。依法打击包括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或者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碳排放重点行业领域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节能减排案件,促进低碳发展。妥善审理碳汇交易纠纷,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正在审理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诉国网甘肃电力公司、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两起“弃风弃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自然之友认为电力公司未全额收购电网覆盖范围内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相应所弃电量改由燃煤发电从而造成环境污染,故对电力公司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权世杰诉丹东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权世杰组织人员在文斌村从事化学品生产作业,所生产产品主要成分为一氟三氯甲烷,属于受控生产和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经查,其未按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许可证,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等,权世杰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权世杰无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配额许可证从事一氟三氯甲烷的生产,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规定,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履行法定职责,经调查取证对其进行查处,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案裁判展现了我国严格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共同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决心。
加强气候变化适应类案件审理。通过案件审理,推动在发展政策、规划、计划、项目和行动中促进迅捷和长期的适应措施,增强各种能力去更好地适应气候变化。依法审理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适应气候变化案件,妥当适用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标准,降低气候变化对人身、财产以及公众健康带来的各种损失和影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南森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口市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案中,森源公司用地与海口市生态保护红线中生物多样性Ⅱ类红线区有重叠,并涉及水源地保护。海口市政府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为由,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决定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森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因水源保护、生态绿带控制性规划等问题不能按原用途开发,海口市政府认可案涉土地闲置有政府原因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决定有偿收回,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该案裁判依法支持政府在促进扩大生态绿带、保障水资源保护工程、改进陆地生态系统等方面的积极作为,也体现了司法对气候变化适应有关措施的服务保障。
(五)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
依法审理在利用税费、配额等规制措施以及第三方治理、环境容量利用权、绿色金融等市场机制,控制生态环境退化、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过程中产生的案件,包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案件、环境资源税费案件、环境容量利用权案件和绿色金融案件。在强调通过市场机制发挥预防、减少污染以及有效修复的同时,关注公法所赋予的义务,实现环境治理目标。
依法审理第三方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案件。全国法院共受理包括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等在内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案件87件,审结54件。加大行政、民事审判力度,依法审理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生态环境监测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行政、民事案件。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一案中,龙岩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眼科医院)拟选址龙岩市新罗区丰华商城1号楼一层、二层改造建设眼科医院,并委托环评机构湖南美景环保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美景公司)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新罗生态环境局受理并组织评审后,作出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林海等51人系丰华商城的业主或经营者,认为龙岩眼科医院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对公众参与材料弄虚作假,新罗生态环境局对此未尽审查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批复》。法院经审理认为,丰华商城系以居住为主要功能,龙岩眼科医院作为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依法征求丰华商城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新罗生态环境局在审查中既未要求龙岩眼科医院提供原始调查问卷核对,也未对审查材料中的内容尽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作出的《批复》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批复》。该案系对在环境影响敏感区域建设医院开展环境评价许可产生的行政争议,主要涉及环境评价公众参与和环境“邻避”敏感问题。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后,认为环境行政许可依据不足并予以撤销,不仅彰显了司法对公众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关注力度,也有效促进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节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公司)诉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焦化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及罗焱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节能公司与煤焦化公司于2011年-2012年期间分别签订《干熄焦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约定中节能公司负责资金筹集、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为煤焦化公司建设干熄焦系统以及汽轮发电站和配套循环水站,并在合同期结束后无偿转让建设项目所有权,煤焦化公司则应依约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建业公司、罗焱明与中节能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干熄焦项目节能服务合同》项下提供担保。节能项目竣工投产后,双方亦确认2014年4月30日为项目节能效益分享起始日,但煤焦化公司未依约付款。中节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干熄焦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予遵守。煤焦化公司未依约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构成违约;且其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已明显超出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应全部支付剩余款项。中节能公司依据《保证合同》要求建业公司、罗焱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该案属新类型的节能服务合同纠纷。煤焦化属历史重点污染行业,在实现绿色发展中负有升级转型重任。法院依法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方关于节能效益分享款的诉请,对于推进形成成熟、规范的合同能源管理市场,促进节能减排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