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归口审理,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二合一”模式。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基础上增加审理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广西、河南、浙江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实行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三合一”模式。福建、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实行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截至目前,共有19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四合一”模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贵州省清镇市等地法院还探索实行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的“四合一”归口模式。加强协同审判。结合辖区内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现实需要和环境资源案件类型、数量、特点,妥当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将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需要通过专业化审理的案件划入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范围,充分发挥其专业化研究、协调和指导作用。积极探索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合作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探索建立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协同配合的审判执行协作机制,促进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推进建立集中管辖机制
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江苏实行“9+1”模式,其中“9”是指以江苏省政府确立的生态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相关基层人民法院设立9个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受理环境资源案件;“1”是指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其集中管辖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不服9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江苏已形成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指导、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甘肃省于2017年9月将矿区人民法院改建为专司环境资源审判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同时在全省14家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2019年11月,兰州环境资源法庭正式挂牌成立,负责集中审理省内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审案件,同时,调整林区法院的设置和管辖范围,特别是祁连山林区法院集中管辖甘肃祁连山五个自然保护区内的案件,实现了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案件跨行政区域全覆盖。甘肃已形成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点”,甘肃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所属林区基层人民法院为“线”,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门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海南则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区域,各指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区域内环境资源案件。实行地域管辖和重点流域区域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相结合。江西在全省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建立重点流域区域管辖审判体系,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对涉流域、区域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实现司法保护一体化。湖南在全省已设立湘江、洞庭湖、东江湖环境资源法庭的基础上,2019年又新设立资水、沅水、澧水和湘中环境资源法庭,7个专门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流域内水污染、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土壤污染等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地级市为单位实行集中管辖。浙江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法院集中管辖湖州全市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安徽省蚌埠市、河南省濮阳市等地环境资源一审案件确定由所在市的一到两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特定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湖北、广东、河北、青海等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确定辖区内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一家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昆明辖区内的重点环境资源案件指定到盘龙、安宁、寻甸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跨省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自2017年10月26日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上诉案件,成为中国环境资源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
(四)推进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规范证据认定规则。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亦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明确了行政执法材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效力。完善司法鉴定制度。针对环境资源诉讼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生态环境部和司法部的沟通协调,推进构建科学、公平、中立的环境资源鉴定评估制度,保证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客观性。对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提出修改建议,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各地法院也在积极协调推进鉴定评估机制建设。2019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推动完善生态环境司法鉴定机制,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评估工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生态环境局等14个部门会签《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鉴定评估工作规则。构建外部协同机制。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推进建立各种形式的衔接工作机制。浙江、湖北、贵州、甘肃、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等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相继出台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的意见;辽宁、福建、湖北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出台相关联动机制或管理办法;海南、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就涉海案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等相关问题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会签指导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设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驻省河长制办公室法官工作室的意见》,将司法工作与河长制相衔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方案》,在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成立河湖保护法律服务工作站。此外,多地法院注重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五)推进建立多元解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