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中心作用。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的核心智库作用,围绕环境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前瞻性的理论问题开展研究,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理论支撑。加强与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合作,出席研究会年会并作主题发言。与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等合作出版《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8)》。与欧洲环保协会合作,共同编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理论分析与实务指南》等法官培训教材。加强基地建设。为加强基地研究力量,2019年下半年完成中国人民大学司法理论研究基地4名研究员的增补工作。充分发挥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天津大学3家理论研究基地及21家实践基地的作用,着力搭建实践基地和司法理论研究基地间沟通的桥梁,完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交流机制,推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成果的积极转化。2019年开展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与实践基地联动试点工作,3家理论基地与河北唐山中院、内蒙古呼伦贝尔中院、黑龙江林区中院等11家实践基地进行结对,并完成关于长江保护立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相关问题研究等结对成果10篇。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理论研究基地与实践基地联席调研会,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实践进展、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进行座谈,汇聚各地智慧和实践经验。丰富合作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交流挂职学者和研修学者的作用,就环境侵权案件裁判规则的类型化研究等课题开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各地法院独立或与其他部门、高校联合开展研究,江苏、广东、海南、河南、湖南、湖北、重庆、贵州等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完成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究、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等课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甘肃政法大学签订《合作共建“环境司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基地”协议》,联合建立省内环境司法理论与实践基地。积极参与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参加全国人大及其他各部委召开的立法工作会议20余次,形成书面报告20余份,为立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司法智慧和司法支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民法典、森林法、长江保护法、固体废物防治法等立法及修订相关工作。参与其他国家部委牵头的《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等10多件政策性文件制定。
(三)完善便民措施
畅通诉讼渠道。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以中国移动微法院平台为支撑,积极推进全国范围内诉讼服务事项跨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目前,全国中基层法院已经全面实现包括环境资源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跨行政区划立案,既适应当事人多样化、个性化司法需求,又解决异地诉讼难的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解决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规定非集中管辖法院所在地当事人提起环境资源诉讼的,均可到当地法院办理起诉手续,通过网上立案机制,将材料发送到集中管辖法院进行审核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两个一站式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在线诉讼模式,健全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举措,持续增加优质环境司法服务供给。加强巡回审判。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西、重庆、贵州、青海等多地法院通过设立派出法庭、巡回办案点或利用巡回审判车、船开展巡回审判,实行就地立案、开庭、调处和宣判,既方便当事人诉讼,也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钱塘江、大运河、千岛湖等重点流域、生态功能区设立巡回审判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祁连山等五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巡回审判法庭;福建省宁德市两级法院推行“千里海岸线巡回审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工作的意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三沙群岛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海上巡回法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南宁、贺州、桂林、河池、北海等市法院开展旅游景区巡回审判。开展司法救助。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符合指定辩护人条件的,及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依法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社会组织败诉的则根据情况酌情减交,其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探索酌情从其他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中支付。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依申请为经济困难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有效保障了被告的诉讼权利。
(四)扩大公众参与
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参与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工作,积极采纳代表委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推动环资审判创新发展。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共23人参加在四川成都、雅安举办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视察调研活动,并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题座谈会,积极听取意见和建议。此外,还邀请代表委员参加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培训班、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调研会,列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让代表委员能够全方位、多角度了解和监督法院工作。推进司法公开。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种传播媒介同步直播案件庭审,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企业和公众代表、学生等到庭旁听,提升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和专业化水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共召开3次新闻发布会,先后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7-2018年)和年度10大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及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五周年情况通报。创建“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微信公众号,自2019年11月开始到年底止,共发布10期,推出各类文章、信息34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利用六五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集中宣传,形成集约示范效应,在六五环境日各级人民法院共召开新闻发布会30余场,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司法宣传活动200余次,发布典型案例220余件,有效扩大了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完善程序保障。对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告。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严格审查检察机关是否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对于未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向检察机关释明公告后再行提起诉讼。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磋商协议以及修复方案等及时公告,并在案件执行阶段邀请公众进行监督,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陪审制度。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中落实七人合议制。对于专业技术性强的环境资源案件,聘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担任陪审员,充分保障其对认定事情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表决权,不断提升裁判的公信力。在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邹炳荣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诉李洋、郑学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均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五)推进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