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环境私益诉讼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权益。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污染民事案件1976件,审结1352件。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孟德玉诉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新城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孟德玉购买了东南新城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一套,因东南新城公司设置在住宅楼下的地下供热管道及供热泵发出的噪声严重干扰了孟德玉的生活导致该案诉讼,经检测该房屋夜间室内噪声超标。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相关规定,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用电机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且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而贴邻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震处理。因东南新城公司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对公共用电机房进行隔声减震处理,造成案涉房屋噪声排放标准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应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故判决东南新城公司在5个月的期间内对案涉供热设备及管道进行降噪改造,并赔偿孟德玉的损失。该案中,法院在认定侵权方责任的同时,考虑到改造时间及孟德玉的居住要求,限定了确切的改造期限,使裁判结果能得到更加有效的执行,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
依法审理海洋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国家海洋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海洋环境权益。全国法院共受理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84件,审结70件;受理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8件,审结13件。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上海晟敏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敏公司)诉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海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德利海运公司的“海德油X”轮在长江口北槽航道D43灯浮附近水域与其他轮船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海德油X”轮右3号货油舱破损,约77.53吨柴油泄漏入江,构成一般等级的船舶污染事故。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向晟敏公司发出搜救任务协调书,要求晟敏公司派遣附近水域待命的清污船舶到现场参与应急清污行动。晟敏公司接到指令后先后派遣3艘轮船参与清污作业。后晟敏公司与德利海运公司就案涉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清污费用未能协商解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利海运公司系漏油船“海德油X”轮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因漏油导致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晟敏公司具备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资质,并对案涉船舶漏油污染事故开展清污防污工作,产生了应急清污费用,有权要求德利海运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该案的审理,保障了具有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在应急处理因船舶碰撞、泄露等造成海洋、通海水域污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为第三方公司参与海洋污染治理提供了司法支持。
注重发挥行政诉讼对污染环境行为的预防作用。加强对污染物排放许可、环境信息公开等案件的审判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全国法院受理涉环境污染行政案件2704 件,审结2340 件。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倪恩纯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职责一案中,倪恩纯在普利司通(天津)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司通公司)的放射性岗位工作,患多发性骨髓瘤,故起诉请求确认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普利司通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不作为违法。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对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在2009年普利司通公司申请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的行政许可时,就应当知道该企业有安装使用射线装置的计划,对该企业应该更加予以关注、加强监管。但直至2014年,天津市生态环境局都未发现该企业射线装置未经验收即使用的事实,监督管理上存在疏漏。故认定从2009年至2013年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存在对普利司通公司使用放射装置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该案的裁判,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二)依法审理生态保护案件
依法审理因破坏遗传(基因)、物种、生态系统多样性、景观多样性以及影响生态系统功能正常运行而产生的案件,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景观多样性保护案件、重点生态区域保护案件和其他生态破坏案件。贯彻注重修复理念,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多元修复方式。
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重点审理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案件、物种多样性保护案件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案件,对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们所拥有的基因和生存环境进行司法保护。依法惩治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行为。全国法院共受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677件,审结639件;受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案件1644件,审结1449件;受理非法狩猎罪案件2314件,审结2265件;受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865件,审结835件;受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罪案件134件,审结133件;受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案件68件,审结62件;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3117件,审结3050件。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久长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中,张久长先是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他人园场内的一株红豆杉,随后独自上山采挖红豆杉并雇人运回家里栽种。后又得知另一处有一株红豆杉,并独自前往采挖,在雇人运输中被查获。案涉两株红豆杉均已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张久长非法采伐两株野生红豆杉,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考虑到张久长的采挖、移栽行为,相较于常见的砍伐,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上相对较小,及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进行生态修复等因素,判处张久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案基于文义解释、行为特征、危害后果和法益保护等方面的考量,将张久长采挖、移栽红豆杉的行为认定为采伐,其裁判对于采挖、移栽珍贵野生植物的行为定性有重要指导意义。加强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和基因等知识产权保护。全国法院共受理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等案件38件,审结25件。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有全、张民阁诉沛县胡寨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凤杰门市部(以下简称凤杰门市部)、江苏沛星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星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张有全、张民阁于2007年10月向农业部申请“临稻16”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13年5月获得授权,该植物新品种权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其后,张有全、张民阁发现凤杰门市部销售、沛星公司生产及销售的种子与“临稻16”植物新品种是同一品种,认为侵害了其拥有的植物新品种权益,故诉至法院。法院通过审查其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最终认定凤杰门市部销售、沛星公司生产及销售的种子与案涉“临稻16”植物新品种是同一品种,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裁判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同时亦指出植物新品种权是一项公示的权利,作为同领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关注,对于保护与鼓励培育使用植物新品种有积极意义。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全国法院共受理林业行政案件3447件,审结3157件;受理渔业行政案件344件,审结324件;受理水利行政案件722件,审结585件。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熊利军、张前良诉岳阳县麻塘办事处(以下简称麻塘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熊利军、张前良于2017年3月取得案涉林木林地承包权,并大量种植有“生态破坏者”之称的欧美黑杨。后经中央环保督查整治,2018年5月岳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向麻塘办事处出具督办函,要求清除对洞庭湖区湿地生态造成破坏的欧美黑杨,并修复湿地生态。麻塘办事处在熊利军、张前良未自行清除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组织工作人员对两人承包范围内的杨树实施了砍伐等清除措施。熊利军、张前良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整治大面积种植欧美黑杨以致严重影响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这一问题时,组织强制清除树木,没有提供职权依据,应认定为行政强制无职权,且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故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该案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行政执法程序的不当之处,为改进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提供了司法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