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资金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在省级层面设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资金账户,从全局上统筹解决环境修复问题,确保修复费用和赔偿金专款专用。2019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检察院、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前湖南省各市州财政部门均设立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账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自然之友诉现代汽车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创新引入公益信托机制,由现代汽车向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托资金120万元,用于履行调解书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完善技术辅助制度。各地法院在破解鉴定难、鉴定贵问题中,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包括组建环境资源专家库或者专家咨询委员会,从中选取专家为审判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意见,在庭审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让专家直接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以及采取委托鉴定加专家辅助人的组合模式等多种方式,有效破解专业事实查明的技术藩篱。贵州贵阳、云南昆明、江苏徐州等多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探索不经过评估鉴定,直接参考专家意见并结合相关因素的基础上酌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修复方式,有效降低了环境资源案件的诉讼成本负担,贵阳法院还探索让技术专家参与环境资源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的整个过程。打造免费公告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开通“公益诉讼案件公告”专栏,集中免费刊登全国各地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调解(和解)等公告。该平台已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查询案件情况、参与环境治理、监督审判工作的重要窗口。
三、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一)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
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大气具有扩散性和修复困难等特点,注重发挥行政诉讼和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源头预防的作用,依法支持环境行政监管部门针对未评先建、无证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按日连续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对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把环境污染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妥善审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民商事案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保障大气环境治理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经营。助力打赢碧水保卫战。构建科学合理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区和司法协作区,加强对长江、黄河、大运河等重点水域水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严惩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体、剧毒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等禁止排放的污染物以及超标排放废水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因造纸、印染、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企业的关闭或者搬迁改造,以及因环境税费征收引发的行政案件,推动污染企业的达标治理或者依法退出。对于无证排放以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探索适用能够体现惩罚性赔偿的裁判方法,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助力打赢净土保卫战。依法严惩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环境犯罪行为,对于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接收人、介绍人、运输人、非法处置人进行全链条打击,严格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注重发挥罚金刑的惩罚与补偿作用,加大违法犯罪成本。妥善审理因拆除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制革等污染企业,以及因处置工业废物、回收储运废弃农膜等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妥善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民商事案件,充分关注土壤污染历史成因复杂和修复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探索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范围、因果关系和修复标准等方面的认定规则,加大对污染土壤行为的追责力度,维护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美丽乡村建设。
(二)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治理
加强重点流域环境司法保护。坚持理念先行。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方式,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既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着眼,加强对水环境、水生态和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又要结合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红线制度分类施策,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同时,在积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区域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同时,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协作区特别是跨省域司法协作区建设。持续深化长江经济带司法协作机制。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青海西宁召开长江经济带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现状与发展专题研讨座谈会,指导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落实2018年签订的框架协议,进一步巩固长江经济带环境司法协作成果。各地加强合作,持续拓展协作机制,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2019年7月,湖南、湖北两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合力为洞庭湖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11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四家高级人民法院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为构筑长三角区域环境司法一体化保护协作机制奠定基础。12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辖区德阳、成都、资阳、眉山、内江、自贡、泸州等七家中级人民法院签订《沱江流域七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联手为长江经济带和沱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加强司法内部协作的同时,不断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航公安局共同签署《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沿江各省市法院也普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了执法协调、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会商对接机制。推进构建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机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郑州召开黄河流域9家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环境司法保护集中调研活动,梳理总结黄河流域环境司法保护活动成果,研究部署构建黄河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机制等重点工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黄河流域河南段环境保护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保护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司法服务保障“四增四减”工作的意见》,保障沿黄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