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有效释放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益的潜力活力。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公司)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宏德公司把公共河道圈进高尔夫球场,侵占了公共环境、公共资源,妨碍了公众的通行、游览、观赏等享受美好环境的权益。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对和解协议进行公示后出具调解书,由宏德公司按照行政机关审批的规划进行整改,保证案涉区域成为开放的公共空间,同时邀请绿发会或第三方组织对上述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该案的审理,明确通行、游览、观赏等权益亦是公众环境权益的一部分,保护了公众享受美好生活环境的权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审理的绿发会诉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美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速美公司于2015年9月起在淘宝网销售汽车用品,主要销售可以使机动车尾气年检蒙混过关的“年检神器”产品,已售出3万余件,销售金额约为300余万元。绿发会认为,速美公司以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车辆规避检测,对大气污染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淘宝网放任此类产品在网上销售,故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速美公司宣传其产品能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规避机动车年检,教唆或协助部分机动车主实施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难以鉴定、无法对案涉大气污染损害的替代性修复成本予以判定的情况下,法院结合污染、破坏环境的范围和程度,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利益及其过程、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速美公司需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淘宝网作为信息发布平台,不参与交易且已尽审查义务并及时采取删除措施,无需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速美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等。该案判决有利于督促企业善尽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警示信息平台服务提供商规范其行为并建立行之有效的检索及监管制度,同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合理确定上具有类案指导意义。
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公益诉权行使的后置性特点,依法审查民事公益诉讼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以及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履行情况,妥善处理好适格社会组织加入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相关联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一并审理等问题。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张永明等三被告在“巨蟒峰”上攀登时钻孔打岩钉的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巨蟒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点,具有珍稀性、唯一性、易损性等特征,其内涵的科研价值、美学价值、观赏价值、游憩价值为人类共有,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环境权益,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故其在刑事责任之外还需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该案系全国首例故意毁损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民事公益诉讼案,目前在二审审理程序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董瑞山等非法捕捞者于2018年上半年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秦利兵在明知王小朋等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中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小朋等59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捕捞者于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殖的重要时段禁渔期内,在长江干流水域多次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妨碍鳗鱼种群繁衍并导致其他水生生物减少,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法收购者与非法捕捞者之间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的损害,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立案受理、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第一起案件,也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充分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榕江县检察院)诉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栽麻镇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一案中,榕江县的栽麻镇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分别于2012年、2016年入列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榕江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由于未落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和控制性保护措施,导致村民乱搭乱建、违法占地、占用河道建房等问题突出,该院向栽麻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两个月后,宰荡、归柳两个侗寨遭受严重破坏的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相关规定,栽麻镇政府对在其行政辖区被列为中国传统村落的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的规划区内依法负有监管保护职责,但其未对保护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破坏村落传统格局和风貌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榕江县检察院向栽麻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后,栽麻镇政府仍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法院判决确认栽麻镇政府对传统村落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对破坏中国传统村落宰荡及归柳侗寨整体传统格局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该案是全国首例以保护传统村落为目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一步丰富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传统村落的保护开辟了一条新的司法路径。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文昌市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文昌市农业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一案中,文昌市检察院在文昌市冯家湾调查时发现海域内有大量违法定置网,向文昌市农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但文昌市农业局仅以悬挂告示牌的方式要求自行拆除定置网,亦未保存相应证据,致使辖区海域的违法捕捞行为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普遍存在,渔业资源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昌市农业局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该案中,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权,促使渔业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凝聚合力,为打击、遏制非法捕捞行为提供了司法支持。该案对捕捞水产品中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的严格遵循,亦有助于海洋休养生息,恢复或者增加生物种群数量,改善海洋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