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其他破坏生态案件的审理。依法审理因外来物种引入、地下水超采、植被破坏、乱捕滥杀、矿产开采、工程建设等行为导致环境要素、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或者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生态破坏案件。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振雄诉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钱粮湖镇政府)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钱粮湖镇政府与黄振雄于2013年12月订立了《采桑湖大湖经营权承包合同》,约定由黄振雄承包采桑湖大湖。承租后,黄振雄将承包的采桑湖分隔成上下两湖,分别种植莲藕和养殖螃蟹。后双方发生纠纷并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采桑湖大湖经营权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黄振雄不再在采桑湖内实施任何高杆作物新增种植行为(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作物也不能种植),既往遗留的高杆作物种苗及孳生物在钱粮湖镇政府指导监督下由黄振雄负责清除。因中央、省市环保督查要求整改采桑湖生态破坏问题,2017年10月,钱粮湖镇政府向黄振雄送达解除《采桑湖经营权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通知。后钱粮湖镇政府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黄振雄反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黄振雄主张种植湖藕的损失问题,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六)项及《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湿地内不得引进外来物种。黄振雄等人未征得发包方同意通过转包方式在采桑湖内引种湖藕系违法行为,故对其要求钱粮湖镇政府予以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该案明确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即使存在损失亦不予赔偿,彰显了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平衡的环境司法理念。
(三)依法审理资源开发利用案件
依法审理在土地、矿产等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密切相关的案件,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侵害通风、采光、眺望、景观等环境权益案件。在注重资源权属保护与交易秩序维护的基础上,兼顾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
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审理。依法惩处破坏自然资源犯罪行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全国法院共受理非法采矿罪案件3970件,审结3271件;受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6094件,审结5461 件;受理滥伐林木罪案件7939件,审结7735件;受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案件209件,审结198件。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福州市源顺石材有限公司、黄恒游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林地138.51亩,用于超范围采矿、石料加工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黄恒游案发后积极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法院依法从轻处罚。该案考虑违法犯罪行为情节及事后的积极修复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既达到惩罚的目的,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依法审理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民事案件,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全国法院共受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1103件,审结 886件;受理地役权案件50件,审结43件;受理海洋开发利用案件129件,审结108件;受理取水权案件20件,审结20件;受理矿业权纠纷案件558件,审结430件;受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9295件,审结67492件;受理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9件,审结2件;受理农业、林业、渔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1707件,审结10708件。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兰坪三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铜业公司)诉兰坪汇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汇集公司与三江铜业公司属于清水河流域上下游的两家勘采矿公司。因上游汇集公司对废渣处置不当,为泥石流灾害的发生提供了条件,造成三江铜业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未超出人类预防能力限度的可预防、可克服的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由暴雨引发的损失事故并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若降雨量并未超过国家要求预防的标准,则属于可预防、可控制的灾害,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不可抗力所致。根据《兰坪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上报兰坪县营盘镇清水河“6.07”泥石流灾害调查的报告》认定,此次灾害形成的因素是由于汇集公司对生产的弃渣处置不当,为泥石流灾害的发生提供了充沛的物源条件,汇集公司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生产的弃渣处置不当在引发自然灾害中的作用,同时明确了自然灾害若未超过国家要求预防的标准,则属于可预防可控制的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妥善审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批等行政案件,促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全国法院共受理涉土地行政案件29107件,审结25945件;受理涉地矿行政案件380件,审结346件;受理涉相关资源行政案件3354件,审结2829件。北海海事法院审理的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乃志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北海海洋渔业局)海洋行政处罚一案中,乃志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形下,对其租赁的海边空地(实为海滩涂)进行平整,并建设临时码头,形成陆域,准备建设冷冻厂。北海海洋渔业局对此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乃志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乃志公司非法占用海域,实施围海、填海活动,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北海海洋渔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乃志公司的诉讼请求。随着海洋养殖业的迅速发展,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未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非法围海、占海甚至填海,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该案的处理充分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国家海岸线和海洋环境生态安全的决心,也发挥了环境司法对推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服务和保障功能。
加强侵害环境权益案件的审理。依法审理侵害通风、采光、眺望、景观等环境权益案件,体现了保护优先、强化传承的理念,促进代内和代际之间的环境权益平等保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孟筠、李曰福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业房地产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孟筠、李曰福诉称铜业房地产公司建设的“时代之窗”楼盘对其房屋的采光、通风、日照产生了影响。经鉴定确认,1.“时代之窗”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2.“时代之窗”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日照、采光有影响,该影响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条文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建筑物相邻关系纠纷中,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故判决铜业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对于采光、日照纠纷中如何认定采光、日照构成妨碍、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国家标准的日照时间及日照时间的缩短程度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进行了认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依法审理气候变化应对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