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等制度优势,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责任承担方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与米华富等6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一案中,米华富等6人开设三处危废加工点,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即从事废油漆桶、废油桶等的回收、加工,在切割废桶时将桶内的残留物直接倒于加工点地面,造成土壤污染。2019年1月9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与米华富等6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鉴于露天土壤无法修复,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协议签订后,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与米华富等6人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法院受理后,依法审查并将协议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后,作出裁定书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该案赔偿义务主体均系个人,污染地点位于工业发达地区周边的农村与城乡结合部,是当下长江经济带区域内小作坊污染的典型。该案的办理,对于小作坊损害生态环境后的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具有借鉴意义,是“行政+司法”共同治理环境污染、加强生态修复实践探索的体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鹏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新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案中,正鹏公司和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等于2017年至2018年间签署合同,运输、处置多家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收取相应的污泥处理费用。正鹏公司实际负责人李德将从多处收购来的污泥直接倾倒、与丰城市志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合公司)合作倾倒或者交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张永良、舒正峰等人倾倒至九江市区多处地块,连新公司明知张永良从事非法转运污泥,仍放任其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处置污泥,造成土壤、水及空气污染。法院经审理认为,正鹏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李德、志合公司负责人夏吉萍及张永良、舒正峰等人转运或者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应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连新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管义务,放任张永良非法倾倒污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系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跨省倾倒工业污泥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不仅明确了经营者虽没有直接实施倾倒行为,但放任他人非法处置的,应由经营者与非法处置人共同承担责任的规则;还明确了数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转运、倾倒污泥,在无法区分各侵权人倾倒污泥数量的情况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的规则,有效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三)创新审判执行方式
注重适用预防原则。发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督促履职作用,加大裁判文书的释法析理,规范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履职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全面、适当、及时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因建造大坝危害珍贵濒危植物“五小叶槭”及珍贵濒危动物“绿孔雀”栖息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将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探索实施禁止令。云南、重庆、福建、浙江、上海、贵州、河南等地法院在审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探索适用刑事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浙江、河南等地法院研究制定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环保禁止令的规范,依据当事人申请作出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污染者停止实施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全年共发出环保禁止令29份,河南省濮阳、许昌、驻马店等地法院全年共发出环保禁止令36份。创新生态修复方式。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修复方式。各地法院出台专门意见,在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护林护鸟、劳务代偿、技改抵扣、分期履行等责任承担方式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方式。甘肃、江苏等地法院将修复生态环境情况作为刑事案件量刑情节,建立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制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生态司法+修复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救助保险合作协议》,以保险方式分担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将生态修复资金转入保险公司专门账户纳入承保范围。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与益阳市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法院判决益阳市富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派员履行巡河义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自然之友诉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汽车)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由现代汽车出资修建充电桩从而间接实现保护大气环境的目的,进一步拓展了替代性修复方式。建立生态修复基地。黑龙江、辽宁、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湖南、四川、陕西、贵州、云南等多地法院通过建立碳汇教育基地、公益林、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实践基地以及生态示范园等多种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发挥教育引导作用。陕西推行“青山+”理念,推动设立“秦岭”“安康”司法保护基地。福建省宁德市法院推行“生态司法+理念传播”,坚持以案释法,建立集理念传播、成果展示、法治教育、文化推广、保护体验“五大功能”于一体的生态司法教育基地。
(四)完善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