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景观多样性司法保护。重点审理涉自然遗迹保护、人文遗迹保护以及其他景观多样性保护案件,对一定时空范围内景观类型和景物品类数量的丰富性和美观度进行司法保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户燕军等6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案中,户燕军等伙同他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的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多次实施盗掘行为并获利。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文遗迹不仅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亦是环境保护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破坏属于人文遗迹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理应受到严惩。户燕军等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遗址保护区范围内多次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人文遗迹在科学、文化、历史、美学、教育、环境等方面具有极高的价值,一旦遭到破坏便很难恢复。该案判决体现了严厉打击相关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导向,对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震慑潜在的破坏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加强重点生态区域司法保护。重点审理涉自然保护地、岸线区域等重点生态区域保护案件。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罗圣桂、邱元妹、周应军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罗圣桂等人在2017年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于2019年9月20日-21日,再次在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坡头轮渡附近水域,采取电捕鱼方式捕鱼800公斤。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圣桂等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判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强化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司法保护,对于引导沿湖渔民的捕捞行为,有效遏制非法捕捞,保护洞庭湖乃至长江中下游流域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丰都县三抚林场诉被申请人张理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理春与丰都县三抚林场于2006年3月签订《竹笋收购资格确认合同》,约定张理春在丰都县三抚林场夹垭口管护站辖区进行间伐改造,前述区域竹林的竹笋采收独家承包给张理春。由于案涉采收竹笋的森林位于丰都县南天湖市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合同履行过程中,丰都县三抚林场于2017年6月向张理春发出通知,主张上述合同因违反《合同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不再履行。张理春起诉请求依法确认《竹笋收购资格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再审法院纠正了一、二审法院关于《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为管理性规范的认定,认为案涉合同违反了《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如认定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将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破坏,损害环境公共利益,驳回了当事人关于确认案涉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该案裁判明确宣示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严格禁止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利于强化对自然保护区内各种原生性生态系统的保护。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吉林省珲春林业局诉珲春市牧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珲春牧业局)及珲春市板石镇湖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湖龙村)草原行政登记一案中,关于湖龙村在拥有草原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牧业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草地已被纳入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被划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土地,不允许作为牧业用地使用。无论珲春牧业局颁发案涉草原证是否合法,依法都应撤销。该案明确了对属于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草原,登记确权部门不能进行承包权或经营权登记,已经登记的亦应予以撤销,展现了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鲜明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