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四个一”工作机制。针对重点拟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建立“四个一”协调工作机制,即:每家企业明确一名市领导联点负责,一个工作班子牵头指导,一个专业团队跟踪服务,一个企业内部上市工作组具体实施。建立“四个一”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牵头的工作班子要出台具体的企业上市联点工作方案,负责日常的衔接协调工作,每季度至少深入企业调研1次,随时掌握和推动上市进程。拟挂牌上市企业要建立以董事长为核心的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组,配备专业人员和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并将工作组名单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备(联系电话:5231011)。
(七)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建立企业股改上市协调机制,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及时办理上市企业改制项目立项、环评、土地、税收、社保等审批工作。建立企业股改上市疑难问题会商机制,由市企业股改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切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税费减免以及产权确认等问题,降低企业改制成本。
(八)加大股改上市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对股改挂牌上市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优先支持股改企业申报国家及省市贷款贴息,切实解决股改挂牌上市企业的融资问题;鼓励股改挂牌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出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对拟挂牌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支持产业发展的同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搭建拟挂牌上市企业与股权基金面对面交流平台,充分发挥投资机构资金、人才和管理资源优势,助力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汨罗市企业股改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经济发展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各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企业股改上市的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综合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有关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政府金融办,由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固定联系人,负责协助办理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二)实行财政奖补。对2018年10月~2020年10月内完成股改并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市财政按进度给予30万元经费补助;成功引进上市企业实现并购重组且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核算地仍在我市的,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成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财政给予补助资金100万元,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汨罗市的,市财政给予补助资金100万元。优先支持股改企业申报各级各类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等各项补助资金,对完成股改的企业,连续3年由市财政按企业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等额安排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并对其高管(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不含子公司)个人所得税按实缴额在财源建设专项经费中给予等额奖补。
(三)强化税费支持。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金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按有关政策予以减免;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股权交易的有关税费全额缴足后,市级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属本地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工本费,属本地服务性收费的,按规定收费下限收取;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上市前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个人股权以及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难以缴清的,经税务部门核准给予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重新评估增值的净资产和按上市规范合理调整的利润所发生的所得税补缴的税额市级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四)严格督查考核。在汨罗市企业股改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按照分工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组织开展工作,确保目标明确到位、责任分工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推进我市企业股改上市工作情况实行专项考核。对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给予相关责任单位5万元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在单位绩效考核中实行扣分。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汨政办发〔2018〕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汨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4日
汨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和
责任追究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湖南省重大环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湘发〔2018〕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是指乡镇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责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