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相关镇人民政府:为封洲禁牧淘汰牛羊与防复养防反弹后续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镇长是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要依据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成立工作协调组、摸底调查组、现场淘汰处置组、纠纷调处组、督查处置组、经费兑付核实组等,将责任落实到人,全面落实辖区和责任洲滩范围内的封洲禁牧淘汰牛羊与防复养防反弹后续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淘汰等工作;负责前期入村入户宣传(设置固定宣传栏和印制宣传册)和组织人员入户摸底调查、核实确认、产业转型意愿调查、牛羊现场淘汰、数量的登记、审核、补助经费汇总上报和兑付等;负责开展淘汰牛羊后期检查和对复养反弹养殖户的牛羊现场处置工作。
7、村(社区):村支两委为封洲禁牧淘汰牛羊与防复养防反弹后续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成立工作专门队伍,负责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具体执行,聘请村级禁牧员(尽可能从已淘汰牛羊养殖户中聘请),负责本村范围内复养家畜的监管、信息收集与上报及配合现场处置工作。
六、实施区域
(一)白塘镇
禁牧、禁养责任区:本行政辖区(含磊石山村、六湖村、汨北村、马厅村、白塘村、仁义村、高联村、穆屯村、移风村等九个村),包括汨罗江、洞庭湖沿线及外洲全部洲滩。
(二)屈子祠镇
禁牧、禁养责任区:本行政辖区(含屈原村、渔街村、屈子祠村、双楚村、新义村、新茶村等6个村),包括汨罗江大堤沿线及外洲全部洲滩。
七、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10月底前)
1、全方位立体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汨罗时刻等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设立举报窗口。
2、进村入户宣传。采取广而告之的方式,每个村建一个固定宣传栏,公示牛羊存栏数和补贴经费等有关信息;采取每户一份宣传手册,告知养殖户及村民关于封洲禁牧淘汰牛羊的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血吸虫病的防治知识资料。
3、召开动员大会。2018年10月下旬召开全市封洲禁牧淘汰牛羊与防复养防反弹后续管理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安排工作。
(二)数据核实阶段(2018年9月26日~10月20日)
1、摸底调查期:2018年9月26日~9月30日,相关镇人民政府、市血防办、市畜牧水产局组织联合调查组采取明查方式,入户对淘汰区现有牛羊等家畜进行摸底调查,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分类别编号,剔除采取突击购买、引进、租借、转移等方式而需增加的牛羊数据后作为本次淘汰补偿初步依据。摸底调查数据要张榜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2、复核确认期:2018年10月8日~10月20日,相关镇人民政府、市血防办、市畜牧水产局采取暗访方式反复(不少于两次)对摸底调查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再次剔除采取突击购买、引进、租借、转移等方式而需增加的牛羊数据后作为本次淘汰补偿最终依据。最终复核确认的数据必须张榜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原则:除摸底调查期后现有牛羊因孕产增加外,最终复核确认数据在摸底调查数据基础上只减不增)。
(三)淘汰阶段(2018年10月21日~11月30日)
1、集中淘汰阶段: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各村(社区)工作专班依据本方案制定淘汰牛羊工作方案,协调各养殖户与镇签订淘汰协议,积极引导各养殖户主动屠宰或外卖非疫区,督促养殖户淘汰牛羊。(集中淘汰期内按补助标准执行)
2、强制淘汰阶段:2018年12月1日后,各村(社区)工作小组依据本方案,制定强制淘汰牛羊工作措施,督促养殖户淘汰牛羊。(强制淘汰期内不享受任何补助)
(四)防复养反弹阶段(2019年~2025年)
1、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各镇、村要将淘汰牛羊防复养防反弹后续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常态;各责任部门与各镇、村要做到守土有责,积极协调配合。
2、建立巡查联动机制。聘请村级巡查员,每个村(社区)设立公益岗位,负责本辖区复养家畜的监管、信息收集与上报及配合现场处置工作。设立专用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对淘汰牛羊后续管理提建议与复养举报。
3、建立快速处置流程。现场处置工作由各镇党委书记负总责,成立牛羊复养处置办公室,从单位内设职能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建立快速处置流程,对市督查组和村协管员提供的牛羊复养信息迅速进行核实,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处置被发现或公众举报的复养牛羊。各村(社区)要明确村协管员专门负责村辖区内牛羊防复养防反弹的信息收集和协助配合镇、村现场处置复养牛羊工作。
4、完善督查奖惩制度。将封洲禁牧淘汰牛羊与防复养防反弹后续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范畴,市政府办督办室、市血防办、市畜牧水产局各抽调1人组成督查组,负责封洲禁牧淘汰牛羊与防复养防反弹后续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督促各镇、村对复养牛羊现场处置工作。
八、工作措施
(一)严格补偿标准
1、水牛:成年牛1200元/头,小牛(2岁以下)700元/头。
2、黄牛:成年牛1100元/头,小牛(2岁以下)600元/头。
3、羊:成年羊200元/只,小羊(半岁以下)120元/只。
(二)严格兑付审核
1、淘汰牛羊审批表一式四份,分别由户主、村、镇、血防办签字认定后,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2、各养殖户上报银行卡卡号到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按照审批表审核的数量,将补偿资金分三年三次(第一年70%、第二年20%、第三年10%)打入养殖户账户。
3、各镇财政所定期与血防办结算补偿款。
(三)严格督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