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运。收集暂存点和病死畜禽达到一定量后,及时报告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中心安排专用车辆及时到各收集点,在所属农技推广中心监督下办理收集点出库手续后,将病死畜禽转运到处理中心入库储存。
(四)处理。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所收集的病死畜禽数量定期开机处理,并通知市畜牧水产局到场监督,处理过程全程视频监控。同时,建立完善病死畜禽入库和终端产品台账,市畜牧水产局严格监督无害化处理中心按规程办事,防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非工业用途。
(五)申报。市畜牧水产局将每月的收集处理病死畜禽数据,按程序逐级上报,争取上级补贴。
(六)补贴。中标公司在经营期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按照“无害化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利用”要求,对辖区内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暂存、运输和进行无害化处理,政府给予公司每年保底2万头,封顶3万头病死猪处理数,按国家当前政策标准予以补助(即当年度处理病死猪≤2万头时,政府按2万头保底处理数给予标准为80元/头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头,省财政补助10元/头,地方财政补助20元/头;实际处理数在2万头到3万头之间按实际处理数给予中央、省、县80元/头补助;实际处理数大于3万头,超出3万头部分,公司只享受中央与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不再给予20元/头的地方财政补助)。对牛羊、家禽等其他病死畜禽及动物产品处理参照周边县市的每吨计算标准给予补助,地方财政年限最高补助20万元(即实际处理量超出20万元补助量,公司在做好无害化处理的同时,处理费用也由公司自行负责,地方财政不再补助;处理量未达到20万元补助量则按实际计算补助),由市畜牧水产局监管考核、审定拨付。桃林寺镇、长乐镇、白水镇、新市镇、神鼎山镇5个收集暂存点的收集、暂存、运输,按每点每年20万元,每年补助100万元(佳和公司收集点的病死畜运输至无害化处理厂由中标公司负责,不另行补助),且由市畜牧水产局根据建设运营状况监管考核,审定拨付所有补助按公历自然年度结算,自启动投产日起计算,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处理时间占年度比例核算。
(七)保险理赔。农业政策保险范畴的畜禽出现死亡时,相关承保公司要凭病死畜禽收集证明理赔;无收集处理证明的,承保机构不予赔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成立汨罗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市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畜牧水产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农机局、国家电网汨罗供电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汨罗市支公司和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职责见附件2)。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畜牧水产局,由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媒体、横幅、纸质资料等,广泛宣传实施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动物防疫等农业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意识,加大对畜禽养殖场户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意识,努力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体系建立后,养殖场(户)自行处置病死猪的,不给予补贴;收集暂存点在接到报告后,不及时上门收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处理中心、收集暂存点弄虚作假,从重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集暂存点或处理中心造成病死畜禽流失,产品流入餐饮行业,危害食品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追责。严厉打击非法弃置、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的行为;对出售、收购、运输、加工、经营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运转。
1、无害化处理中心及收集暂存点建设所需的经费1014.85万元由企业承担,政府需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2、立项、环评等各项前期费由企业负责。
3、体系建成后,市畜牧水产局将对无害化处理机制实行全程网络化监控管理,并开展打击病死动物尸体非法处置等专项执法行动,市财政每年预算专项经费30万元。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汨罗江洞庭湖垸外有螺洲滩全面禁牧的通告
汨政告〔2018〕20号
MLDR—2018—00010
汨罗江及洞庭湖大堤沿线是我市血吸虫病的主要疫源区,敞放的牛羊等哺乳动物极易感染血吸虫,并通过粪便污染钉螺,造成垸内血吸虫病反复流行。为有效控制血吸虫病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汨罗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汨罗江及洞庭湖垸外有螺洲滩依法实行全面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牧时间:2018年11月1日起。
二、禁牧范围:汨罗江大堤(屈子祠镇京广铁路线下游)、洞庭湖大堤(磊石段)及距垸外易感地带3公里内有螺洲滩。
三、屈子祠镇、白塘镇在禁牧区内设立禁牧标志,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毁坏禁牧拦网设施。
四、凡违反规定在禁牧区域养殖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对放牧的牛、羊等家畜予以淘汰。对在有钉螺区域放养的牛、羊、猪等家畜,禁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暂扣,并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