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时,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
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转
为当期投资收益。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以及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因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而取得的处置
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均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
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6)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控制权的合并报表处理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
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
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丧失控制权之前与丧失控制权
时,按照前述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与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时
的会计政策实施会计处理。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表明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①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
况下订立的;②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③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
一项交易的发生;④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个别财务报表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控制权按照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政策实施会计处理。
7. 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适用 □不适用
(1)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本集团将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
排。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的合营安排,通常划分为合营企业,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合营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
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合营安排的合同条款约定,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
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
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合营方享有与合营安排相关的几乎所有产出,并且该安排中负债的清
偿持续依赖于合营方的支持。不能仅凭合营方对合营安排提供债务担保即将其视为合营方承担该
安排相关负债。合营方承担向合营安排支付认缴出资义务的,不视为合营方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
相关事实和情况变化导致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变化的,本集团对合
营安排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对于为完成不同活动而设立多项合营安排的一个框架性协议,本集
团分别确定各项合营安排的分类。
确定共同控制的依据及对合营企业的计量的会计政策详见本附注(五)14
(2)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集团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按其份
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
发生的费用。
本集团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该资产等由共同经营出售给第三方之前,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投出或出售的